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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营业”餐饮将按无证经营查处

关于对“试营业”餐饮服务单位按无证查处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所有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必须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能对外经营。经研究决定,从通告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进行“试营业”活动的餐饮单位一律按无证经营查处。
    特此通告。
    

    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