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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对餐厨垃圾立法

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举行。根据会议议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将被审议。餐厨垃圾的管理也被列入其中。

为防止将餐厨垃圾加工炼制成“地沟油”的现象出现,同时,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条例(草案)》规定对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生产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实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进入收运处理程序

餐厨垃圾生产者在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同时,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餐厨垃圾收运者未经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餐厨垃圾收运者每日至少到已签协议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处理单位处理。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未经批准,餐厨垃圾收运者不得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