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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规要求餐饮业烟囱要高出周围建筑5米以上

 (记者 骆余民)对于那些把家安在商住楼的市民,他们都很害怕楼下餐饮店的油烟乱排放。不过,今年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可以减少餐饮店油烟对附近居民生活的侵扰了。
  记者昨日获悉,厦门市1989年首次发布的《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经过去年的第二次修订后,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在这一次修订中,《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动,还专门对餐饮业油烟排放高度提出要求。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大
  新修订的《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10处变动。首先,新修订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了,范围也变得更加广了。
  旧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厦门市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新标准则修改为:厦门市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包括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另外,这一次修订增加了不少术语和定义。新标准还增加了苯、甲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新增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环已酮5项控制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指标,并规定其执行标准,以及增加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指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氯气等项目,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比国家标准适当从严也是这次新标准增加的。
  据了解,上述几项新增监控的污染物主要都是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和有机气态污染物。这些都将影响到厦门的空气质量,因此有关部门在修订时将这些污染物纳入到新标准中。
  不过,新修订的标准取消了原标准中给出各行政区SO2、烟尘年排放总量限值、点源排放控制系数、工业、民用锅炉烟尘排放限值。
  新增餐饮油烟排放高度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次修订的《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专门对餐饮业油烟排放高度等提出要求,这是此前标准所没有的。
  按照新标准,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m(含24m)以下的,其餐饮油烟排放口应高于所在建筑物屋顶1.5m,但不得低于15m,对不能满足排气筒高度要求的餐饮业排污者,油烟排放标准应从严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即油烟排放浓度小于1.0mg/m3),并增加异味处理设施,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产、工作环境;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相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或其他单位10m以上。
  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m以上的,餐饮业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厦门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对于排气筒高度的设置,新标准还要求其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5m以上,对不能满足排气筒高度要求的餐饮业排污者,油烟排放标准将更高。此外,今后新建项目的排气筒不应低于15m。
  扩大水污染禁排区域
  相对于《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幅度相对较小。新修订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保留石油化工、纺织印染行业,新增电子行业(清洗),去除造纸(不包括制浆)、发酵、酿造及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等行业。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次新标准扩大了厦门的水污染禁排区域。除了海域环境中的东部海域浴场、保护区禁止排放污染物外,地表水环境中的特殊保护水域及重点保护水域的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区、人体接触游泳区以及杏林湾水库也都被列入禁排范围。
  而在此前,杏林湾水库作为应急水源是允许执行一级排放标准的,也就是说水体污染物在规定数值内是可以被排放到杏林湾水库的,但今后人为水污染物都将不允许排放到杏林湾水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