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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一餐饮企业未明码标价 处罚1000元

  4月12日,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系统兵分七路,对我市宾馆、餐饮等企业执行《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办法》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其中,港龙海鲜酒楼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被检查人员现场处罚1000元。

     检查人员在位于迎泽大街9号的港龙海鲜酒楼发现,该酒楼的冰柜、吧台、商品部、海鲜池所售商品,以及毛巾、餐巾纸等均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其中,海鲜池的海鲜只标明了品名、计价单位和零售价,无产地等内容。对此,物价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现场处罚1000元。在位于迎泽大街50号的交通大厦商务酒店的吧台、冰柜等处,所售商品均未标示价格。该店菜谱内海鲜一页上各款海鲜均没有标示具体价格,此页下面标有“图片海鲜提前预定,均为时价”的字样。检查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罚。检查人员表示,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规定,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经物价部门核实,经营者收取一次性筷子费用的,按照相关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将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霍铮、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