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4日)下午,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表决批准了《成都市消防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结合成都实际,对多产权建筑、公共交通工具、易燃易爆场所、施工工地、户外广告等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和细化。
公共交通工具均需配备消防设施
根据《条例》规定,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为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车辆配置消防安全防护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
这意味着,无论是今年10月即将开通的地铁,还是目前正在行驶的所有公交车辆,均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及器材。否则,将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众聚集场所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条例》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特殊教育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开展消防演练。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使用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和设备检修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严禁使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进行专人监护。
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农村住宅区主要道路可通行消防车
城乡统筹试验在成都市已经开展了多年,尤其是在5·12大地震后的恢复重建,让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越来越多。为此,《条例》规定,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满足防火间距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的通行需要。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取水设施;没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和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同时,《条例》还规定,户外广告、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灯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火灾扑救和人员逃生,不得破坏建筑物防火条件。
餐饮场所300平方米以上集中供气
《条例》还对承包、租赁建筑的消防管理作出了规定:承包人、承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当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此外,根据成都火锅店、串串店比较多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分散使用罐装液化气做燃料的,应当采用集中供气方式,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管道天然气,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违反者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记者邓宇 实习生张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