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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武汉市餐饮业健康发展,倡导餐饮经营者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餐饮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餐饮经营者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的宾馆、饭店、酒店、酒家、中西餐馆、快餐店、连锁餐饮、面馆、茶楼等餐饮机构和个体餐饮经营者。

  第三条餐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餐饮经营活动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四条餐饮经营者依法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为保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消费者利益所进行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本《规范》的实施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管理,接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市私营企业协会和市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与监督。

  第二章基本规范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餐饮经营者应遵守《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应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餐饮经营者应按照《价格法》的要求,做到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餐饮经营者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废渣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二条餐饮经营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中的企业应遵循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在基本要求、经营场地、设施设备、规章制度、卫生安全等方面符合行业标准。

  第三章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价格规范

  1、餐饮经营者定价应遵守公平、公开、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有虚高定价、虚假优惠、虚假折扣促销等问题的发生。

  2、餐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菜单、菜谱和价目表上明示所经营的食品、菜肴、酒水和有关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售价;菜品名称应醒目、直观,使用艺名的菜品应加注主料名称和基本烹饪方法;时令菜肴的当日售价应向消费者明确告知。自制散装酒、自制饮品还应标明单位数量或容量。

  3、餐饮经营者提供的茶水、餐巾纸等需要收费的,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并明确价格;要额外收取费用的服务,应在消费场所醒目处公布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消费者。不得在未予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收取费用。

  4、接收团体筵席预定时,餐饮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违约责任。预定时可与消费者协商收取一定数额的定金,消费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定金不予退还;餐饮经营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5、消费结算时,餐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标明品名、价格、数量与总金额的消费清单以及发票。

  6、餐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标明价格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机构的电话、地址,以保证消费者行使申诉、投诉的权利。

  7、餐饮经营者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时,不得以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8、餐饮经营者所提供的各类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如实告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