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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没有生产日期 消费者获赔3500元

    近日,桐乡市工商局振东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因食品过期而引发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纠纷案。

    6月18日,田先生在当地一超市内购买了3瓶总价为7元的某品牌果粒饮料,饮用时发现该饮料味道奇怪,还有一股刺鼻味儿。喝完之后,田先生就觉身体不适,最奇怪的是瓶身上居然找不到生产日期。田先生随即向振东工商所反映情况。

振东工商所接到投诉后,到超市检查了田先生购买的同箱内未开封饮料,未发现异常味道,而超市则认为自己进货渠道正规,不同意赔偿。

但是,在联系生产厂家之后,执法人员得知送货者已承认把过期的饮料私自擦去生产日期,再批发给零售店。

最终经工商部门调解,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双方达成协议,厂家负责医药费500元,此外,还补偿田先生误工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