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职业餐饮网>>餐饮资讯>>经营安全>>正文

醉酒男子酒店内摔伤致死:餐饮单位判赔5万

 (渤海早报记者陈遇冬)一男子与朋友在本市河东区某酒店用餐,醉酒后走下楼梯时不慎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死因为急性颅脑创伤。日前,受害人家属以楼梯湿滑油腻,而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被害人摔倒为由,将酒店告上法庭。
  案发当晚,陆某和几个朋友在河东区某酒店吃饭。期间,陆某喝了约250毫升白酒。晚上22时许,众人离开房间下楼时,陆某不慎摔倒,之后便开始呕吐,大小便失禁。朋友见状赶忙开车将陆某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检测,陆某血液中酒精成分为200mg%(大于50mg%即为酒精中毒)。入院诊断为昏迷原因待查,酒精中毒,低血钾症。入院第五天,陆某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颅脑创伤、颅骨骨折、呼吸衰竭、急性酒精中毒、吸入性肺炎等。死亡原因是急性颅脑创伤。
  处理完丧事后,陆某的妻子康女士和儿子小陆将陆某吃饭的酒店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被害人在酒店私自改建的楼梯上摔伤致死,被告酒店作为经营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酒店楼梯上水渍较多、湿滑油腻是造成被害人摔倒进而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告以被告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45万元。
  两审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单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来讲,死者陆某在被告酒店处就餐后离去时摔倒并伴有呕吐、小便失禁等现象,被送至医院抢救后死亡。死亡证上注明的直接致死情况为硬膜下血肿、脑疝。原告康女士和小陆以被告酒店地板和楼梯均未做防滑处理,地面水渍较多,湿滑油腻,没有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理由,主张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陆某死亡,但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相反,死者陆某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应该知道大量饮酒的后果。根据医院的检查结果,陆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明显高于中毒量几倍,已经达到中毒醉酒程度。其在重度醉酒情况下思维及行为均无法控制,其摔倒与大量饮酒有直接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酒店未尽安保义务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而被告酒店作为餐饮服务企业,应对客人大量饮酒的行为给予提示、劝阻,以及事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被告酒店在此方面管理存在不足需要改进,故法院酌情判决被告酒店承担5万元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