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春城晚报曾报道过的云南首例“酒后代驾纠纷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代驾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餐馆赔偿食客马先生5.1万元修车费。
案情回放
代驾酿车祸餐馆拒赔偿
去年11月9日下午,马先生开着宝马轿车到西华园附近昆明庭味园餐饮公司(以下简称“庭味园”)餐馆吃饭,他看到餐馆大厅内标有“酒后代驾”的招牌后,便下车走进餐馆详细询问“吃饭时,我要喝酒,需要你们餐馆提供代驾?”马先生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决定就在这家餐馆吃饭。
马先生说:“吃完后,支付了4000多元的餐费。餐馆叫来一个姓李的小伙子帮我开车,我付了150元代驾费,由代驾人李先生开着我的宝马车送我回家。在行驶至石虎关立交桥时,由于李先生操作失误,我的宝马车撞上了前面的两辆轿车,造成3辆轿车受损。”
经交警认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代驾者李先生负责。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支付了被撞两辆车的维修费后,没有支付宝马车的维修费。当马先生找到餐馆后,餐馆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与餐馆无关,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马先生把餐馆和李先生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维修宝马车的损失5.1万元。
庭审焦点
代驾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昨日开庭审理时,马先生的代理律师邱云认为,宝马车主马先生开车到庭味园餐厅就餐前,咨询了庭味园是否能提供“酒后代驾”,在得到肯定答案后,才决定在庭味园吃饭。马先生吃完饭离开庭味园,因酒后不能开车,庭味园指派了员工李先生代驾,马先生支付了150元代驾费,庭味园另外开了150元的餐饮发票给马先生,这说明李先生代驾行为是庭味园指派的,属于职务行为。
庭味园的代理人答辩称,李先生代驾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庭味园无关,所收的150元代驾费,被李先生装进个人腰包,庭味园不应该承担责任。150元餐饮发票是庭味园开具的,但餐饮发票上并没有写明是代驾费,这150元餐饮发票属于马先生用餐消费的发票。
对此,邱云说,庭味园把所有责任都推到李先生身上是非常不负责任的。李先生是餐馆的员工,他的工作职责就是安排客人停车及代驾,庭味园每月给李先生的工资是1500多元。李先生代驾肇事后,在交警部门承认:“他是庭味园指派帮马先生开车的,属于职务行为。”
一审判决
庭味园赔偿修车费
法官审理认为,李先生给马先生代驾时,庭味园为马先生开出了餐饮发票,而李先生是庭味园的员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代驾合同,可以认定李先生是代表庭味园为马先生提供代驾服务。因此,庭味园应当负全部责任。李先生代表庭味园提供服务,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不需要负连带责任。
据此,西山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庭味园赔偿马先生5.1万元修车费,李先生不承担责任。(柏立诚 杨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