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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就餐摔伤 酒店赔偿8000元

(通讯员 衣学红 孙雪峰 记者 秦雪丽) 春节期间是亲戚朋友聚会的高峰,吃饭应酬本是件乐事,可市民王先生却高兴不起来。近日,王先生应邀到一家酒店吃饭,不料因地滑摔倒,致使左臂骨折。
  春节长假期间,王先生应邀到烟台开发区一家酒店就餐。因酒店服务人员拖地造成酒店地面有水,致使王先生在起身方便时不慎摔倒,左臂疼痛且不能动弹。经医生诊断,王先生左臂腋处骨骼已经摔折。无奈,王先生只好在医院住院观察。
  “酒店路面湿滑,为什么不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大过年酒店吃饭却把胳膊摔骨折,还得耽误工作,王先生一肚子的气,出院后便和家人一起来到该酒店,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对此,酒店负责人一拖再拖不给解决。无奈,王先生只得投诉到开发区工商分局。
  开发区工商分局接到投诉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酒店负责人也承认事实。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开发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以上规定,由于酒店未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而且还是因为酒店的服务人员拖地造成地面积水,导致消费者滑倒摔伤造成伤害。该酒店应当支付王先生因摔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经开发区工商分局多次调解,酒店负责人与王先生达成共识,酒店赔偿王先生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