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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摔伤告东家 获赔偿13400元

    年过六旬的何阿姨在新香洲某餐厅做洗碗工,去年11月在餐馆内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住院,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何阿姨将雇她的餐厅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77362元。近日,香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何阿姨打工所在的餐厅承担20%的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13400元。

  原告:

  餐厅地面湿滑致摔伤

  原告何阿姨诉称,自己退休后,从2011年6月开始一直在被告经营的餐厅做工,负责洗碗碟,月工资为1600元。2012年11月19日晚上8时30分左右,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因地板湿滑导致滑倒,右手疼痛不止,被告送原告前往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诊原告伤情为右尺桡骨远端双骨折。被告在原告医疗期间支付了八周左右的医疗费,后拒绝继续支付,原告因负担不起医疗费不得不中止医疗。经原告申请,广东省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3月作出鉴定报告,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由于原告已过退休年龄,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77362元。

  被告:

  与原告未形成雇佣关系

  被告餐饮公司认为,其与何阿姨之间未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关系,何阿姨以自己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为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何阿姨的诉讼请求。

  法院:

  餐厅按20%的比例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餐饮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何阿姨从成立之初即在该餐厅从事洗碗工工作,以每日上班50元计算工资,但双方一直未订立劳动合同。2012年11月19日晚上8时30分左右,该餐厅员工聚在餐厅吃宵夜,何阿姨去盛粥时不慎摔倒。当日,由餐厅工作人员陪同何阿姨到医院就诊,确诊为右尺桡骨远端双骨折,其诊疗费用均由餐厅支付。2013年3月,何阿姨经专业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认为:雇佣关系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被告餐厅雇请何阿姨从事洗碗工作,实行日工资,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成立。何阿姨本人已年过六旬,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其举证能力有限,并已提供了工资条、服装押金收据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其与餐厅存在雇佣关系,法院予以采信。另一方面,本案中何阿姨受伤当时,处于餐厅吃宵夜状态,其摔倒受伤与所从事的洗碗碟工作并不具有关联性。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形,综合考虑何阿姨摔伤之前毕竟受雇于被告,其遭受人身损害发生于被告餐厅的经营场所内,法院酌定由餐厅承担20%的补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何阿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400元。 (记者韩秋亚 通讯员苏倩雯 法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