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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拿山用餐摔伤骨折 店方被判4万元赔偿

 客人在汉拿山用餐时摔伤骨折,起诉要求餐厅承担赔偿责任。今天上午一中院通报,终审判决汉拿山对客人的伤情承担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43岁的中学老师阚女士诉称,2011年11月9日,她在汉拿山公司所属的紫竹桥店就餐时摔倒受伤,摔倒原因是对方未在楼梯台阶处设置警示标志。根据伤情,阚女士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近9万元。

  汉拿山公司辩称:阚女士摔倒与该公司无关,餐厅尽到了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阚女士在汉拿山公司就餐,双方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汉拿山公司作为餐馆的经营人负有对其店内环境在合理范围内的警示义务。阚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店内摔伤,其自身对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现阚女士要求汉拿山公司赔偿其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但其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过高。法院认为上述经济损失应由双方分担,汉拿山公司具体的赔偿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定。据此,法院判决汉拿山赔偿阚女士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汉拿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中院认为,汉拿山公司不认可骨折与摔倒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综合阚女士的就餐、入院时间及其在汉拿山公司店内摔倒等事实,可以认定摔倒与骨折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