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部2010年下半年任务分解及考核办法
一、2010年下半年销售任务及提成方案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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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 |
8月份 |
9月份 |
10月份 |
11月份 |
12月份 |
总任务 |
46.8 |
48.8 |
52 |
68.3 |
52 |
54 |
部门经理 |
14.4 |
15 |
16 |
21 |
16 |
16.6 |
业务经理1 |
10.8 |
11.3 |
12 |
15.8 |
12 |
12.5 |
业务经理2 |
10.8 |
11.3 |
12 |
15.8 |
12 |
12.5 |
业务经理3 |
10.8 |
11.3 |
12 |
15.8 |
12 |
12.5 |
备注:客房任务为总任务的32%,餐饮任务为总任务的68%。
二、工资发放标准:
1、营销部经理基本工资为2500元/月,管理津贴200元。
2、营销部成员(业务经理)基本工资为1875元/月。
3、营销人员的通讯费100元/人/月,按规定充值到酒店统一配发的手机号码,其它费自理,取消原有销售人员的一切补助及福利。
三、考核方案:
1、营销人员协议户责任到人,每月工资及提成发放按本人管理和维护的协议户销售任务的完成及回款情况而定,当月完成基本任务的营销人员全额发放工资,否则任务每少一个百分点工资相应扣发一个百分点;营销人员当月回款率不低于本协议户当月应收账款(上月底本人客户所有外欠账)的55%,超出回款任务的部分按0.5%进行奖励,低于回款任务部分按0.5%进行处罚(从当月薪金中扣除,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计入下月)。
2、销售人员的协议户年底应付账款余额不得超过10%,超出部分次年回款不再计算销售提成,并根据超出比例从下月工资及提成中扣除。
3、协议单位所欠应收账款年底能够全部回款的,销售人员的提成也全部兑现。
4、销售人员全权负责本协议户的销售及回款任务,因个人工作失职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所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5、为了调动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每个销售人员当月完成基本任务数以后的超出部分,加大提成比例。刺激主观能动性,多干多得。客房提成为9%,餐饮提成为3%。
6、对于2010年上半年协议户消费金额在2万元(即月平均消费金额4千元以上的)以上的归原销售人员维护和管理;2010年上半年协议户消费金额在2万元(即月平均消费金额4千元以下的)以下的,为酒店公共客户,由酒店销售人员自由开发,让有能力的销售人员开发和管理维护。
7、2010年7月01号以前原销售人员的任务考核和工资及提成标准,按原规定进行计算考核。
8、对于原有销售人员协议户的应收账款有本人负责按规定回款到位,不能按期收回将按规定予以考核扣款。
9、开封市国税局的消费不计入任何个人的业绩。
10、自己客户消费额注解:消费额应刨出打折优惠部分,挂账户现付款的应提前(本人预订)通知收银员在账单上注明;现付优惠单位凭签字优惠字样记入本人收入;其它以本人预订为准;否则不计入本人客户消费额。
11、预付款消费的:不提成,仅享有优惠。
以上方案自2010年07月01日起执行,原有制度、方案抵触部分自动失效。
201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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