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和注销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此规定,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治区级直管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进行审批;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当餐饮服务单位因以上原因不再从事餐饮服务时,应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在广西区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机构或个人,提出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
六、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说明理由)。
(二)要求注销的决定(如服务单位上级文件、行政处罚决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注销证明等)。
(三)申办人身份证、代办人受委托办理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自治区本级5个工作日;地级市、县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地级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咨询电话:0771-5595801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地级市、县的咨询、投诉电话由地级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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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2.注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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