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一、办事项目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3、《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的学生盒饭生产者;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从事社会盒饭或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许可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变更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材料;

  5、申请其他有关事项变更的,应提供与变更有关的各项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资料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申请书、示意图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二)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应重新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周五上午9:00-11:30

  2、上海市各区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地点一览表

 

受理区县

地址

联系电话

浦东新区

合欢路2号(浦东市民中心)

城南路1366号2楼

68542222-88259/88260

68004606/68004270

徐汇区

虹桥路313号

64683207

长宁区

安西路8号

22052440

普陀区

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1楼

52564588-8126

闸北区

秣陵路38号2楼

63173412/63177367-822

虹口区

三河路338号

25657593

杨浦区

黄兴路2022号2楼

65195729-1086

黄浦区

肇嘉浜路108号1楼

54659809

静安区

康定路314号

62555858-102

宝山区

淞滨路28号

56843970

闵行区

莘建东路201号地铁北广场

34120848

嘉定区

嘉戬公路118号办证办照中心

59994745

金山区

石化龙山路555号1楼B109窗口

57922248/57922247

松江区

新城区文诚路69号

67736469

青浦区

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

69714405

奉贤区

奉贤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

33611835

崇明区

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

69615807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注:领取变更后的新证时,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回原证。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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