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指南

一、许可项目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关及范围
餐饮服务许可实行属地管理。
自2010年5月14日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牡丹区、开发区辖区内的下列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的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督管理:
(一)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幼托机构等)集体食堂和内餐厅;
(二)中央、省驻菏单位集体食堂,中央、省驻菏单位开办经营的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单位;
(三)开发区辖区内长江路(含路两侧)以北,人民路(含路两侧)以西,赵王河以东三角区域内的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
牡丹区、开发区辖区内其余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督管理分别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牡丹区分局、开发区分局负责。
开发区分局人员调整到位前,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暂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申请条件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五)《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1、《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2、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3、《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4、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六)《餐饮服务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
餐饮服务经营的地点或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五、申请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新办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需标明各功能间名称、面积,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位置,门、窗位置,人流、物流走向,面积、尺寸);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5、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查体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证明;
6、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证明;
7、餐饮服务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8、餐(饮)具消毒效果自检能力证明或委托检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0、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1、名称变更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包括变更、延续、补发、注销);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核准变更证明文件(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变更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包括变更、延续、补发、注销);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核准变更证明文件(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新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地址门牌号变更(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包括变更、延续、补发、注销);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地址门牌号变更须出具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证明材料。
4、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变更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包括变更、延续、补发、注销);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变更后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含平面图、功能分区图、工艺流程图等)和主要设备设施数量、位置和运行状况;
(4)新增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备选项)。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包括变更、延续、补发、注销);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证);
3、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4、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查体及培训合格证明;
5、房屋有效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餐(饮)具消毒效果自检能力证明或委托检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包括变更、延续、补发、注销);
2、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的媒体原件及复印件;
3、补发原因及情况说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独立法人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五)《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1、《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包括变更、延续、补发、注销);
2、注销原因及情况说明;
3、《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1、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时,申请人不是被许可人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每份申报资料均需加盖单位红色印章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手印,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一致”并加盖单位红色印章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手印。
3、申报资料一式二份,每套附资料目录,按目录装订成册,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标题使用小2号黑体字)。
六、审批流程
1、申请人下载相关表格(www.hzfda.gov.cn)或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索要表格,准备相关材料(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查体,取得健康查体证明等)。
2、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市行政审批大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初审后出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3、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申请决定书》,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4、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5、现场审查通过,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审查未通过,提出改正意见,进行改正。规定时间内通过复查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未通过审查的,出具《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退交申请人。
6、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七、时限规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自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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