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餐饮服务许可证办事指南

 办事规程: (一)核发、换证、迁址、增加许可项目
第一步: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事前服务预约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事前服务预约登记,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事前服务预约单》;
第二步:县卫生局派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卫生行政许可事前指导服务或卫生审查;对符合卫生行政许可要求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对不符合卫生行政许可的给予整改指导建议,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指导意见书》;
第三步:申请人持经营场所基本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和其他申请资料到窗口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窗口给予受理并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二)变更(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名称)、补办(包括遗失补办、污损更换)、注销
第一步:申请单位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制证发证或发给《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所需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表格可在www.sdzw.gov.cn下载或到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
(一)核发、换证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设施配置平面图(包括所有食品原料的处理、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并准确标注各场所的尺寸、出入口、门窗等,可按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分类制作多张图纸),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
3、餐饮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4、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及卫生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
7、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提供)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基本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
8、从业人员名单或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9、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0、法律法规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包括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名称)
应填写《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并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
(1)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需提供所属企业关于名称变更的文件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供: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关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地址名称:
(1)地址名称因城市改造或其它原因发生变化( 街道名称或门牌号),实际经营地点和设施未发生变化的,须出具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证明材料;
(2)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变更地址(迁址)、增加许可项目
1、《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2、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
3、凡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批准书》;
4、原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遗失补办、污损更换
1、遗失补办
(1)遗失情况说明;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3) 遗失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需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挂失,并提供刊有该挂失声明的报纸(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号等);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污损更换
(1) 提交书面申请,加盖与卫生许可证名称相符的单位公章;
(2) 卫生许可证原件;
(3)《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五)注销
1、《注销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需与卫生许可证相符);
4、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卫生局行政许可科
办公地址: 郫县政务服务中心A区
联系方式: 028-87932335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备注说明: 行政审批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符合其他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
表格下载: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样表)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3.卫 生 许 可 证 变 更 登 记 表(样表)
4.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5.卫生许可注销申请表
6.预约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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