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名称栏
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
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负责人)”。
三、地址栏
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四、类别栏
(一)特大型餐馆;
(二)大型餐馆;
(三)中型餐馆;
(四)小型餐馆;
(五)快餐店;
(六)小吃店;
(七)饮品店;
(八)食堂。
省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习惯和特点,对经营项目的描述方式进行调整(如将“餐馆”调整为“饭店”)。
五、许可证号栏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许可证号中的数字如不足相应位数,应在数字前加零补足。
六、发证机关栏
(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二)填写发证日期:
1.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
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
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七、有效期限栏
(一)起始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二)到期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4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八、备注栏
(一)各类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二)各类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
(三)上述类别中除第(七)类外:
1.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凉菜”;
2.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
3.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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