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宾馆规定莫明其妙

某日晚上,沈先生在福建省莆田市的一家星级宾馆要了间住宿费为一天218元的标准间,打折后实际费用为180元。可到次日13:30结账时,店方却要收其一天半的住宿费,共计270元。沈先生当场提出质疑:“我一共呆了十几个小时,为啥要付一天半的费用?”宾馆总台一位服务员解释说:“12:00后退房的都需加收半天住宿费,要是18:00后退房的还要再算一天,这是宾馆的规定。” 事后,沈先生对此算了一笔账。假设一旅客在21:00入住,在第二天的12:01退房,按宾馆规定则要交一天半的住宿费,而他实际的住宿时间不到16个小时;若他在第二天的18:01退房,则要交两天的住宿费,而实际住宿时间还不到22个小时;要是凌晨来住店,那就亏得更多。沈先生认为,中午12:00 和晚上18:00正好是吃饭时间,规定在这个时间退房,没结账的客人往往吃饭吃不安心;而结了账的又被迫带着行李跑。酒店的这种规定是不是早该变通了。 旅馆:“12:00退房”是行规惯例 在调查了莆田市市区的多家营业性宾馆、酒店后,笔者发现,从高档的星级酒店到一般的住宿宾馆,其所公示的房间标准及收费标准大都以天为计算单位。而且,几乎都规定:中午12:00后退房的,加收半天住宿费;在18:00后退房的,加收一天住宿费。 采访时,尽管被访的消费者普遍认为,这种行业惯例实属不公平的霸王条款,但宾馆业却有自己的一番解释。一家宾馆的大堂经理明确表示:如此计费方式,在中国乃至世界各地饭店已沿用了几十年,而且在入住须知里已明示顾客了。顾客既然入住酒店,就要遵守酒店的规矩。 专家:行规惯例有违法规 针对此事,法律界人士如何评点呢?莆田市荔城区恒圣律师事务所的蔡律师指出:宾馆住宿时间不足24小时,却要交一天半甚至两天的住宿费的规定,违背了民法所规定的公平、等价的法律基本原则。 荔城区消委会的李会长也认为,各宾馆这样的规定其实就是法律上所指的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公平、不合理可视为无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样住宿一天却按两天计价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有权说“不”。 在莆田市荔城区工商局的介入下,沈先生入住的那家宾馆最终只收取了他160元的住宿费。 旅馆的一天不是24小时,恐怕不止福建省莆田市一个地方。现实生活中,令人莫明其妙的“行规”、“惯例”等现象恐怕也不止旅馆业一个行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担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既是这种光荣使命的实践者,同时不可避免地在某时某地也会是一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我们对诸如此类的现象不应该漠然处之;作为执法者,我们对种种霸王条款更应该铁肩担道义,更深入地履行我们的职责,更好地捍卫法律的尊严。 本文作者以敏锐的目光捕捉了一个行业惯例的“霸道”之处,而且,当地工商部门已依据有关法律为沈先生讨回了公道。可见,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只要我们用心去观察、用心去思考,只要我们用心去监管、用心去执法,消费环境就能得到改善,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得到保护。当然,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并不仅仅是亡羊补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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