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店制度

一。十要
二。十不要
(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1. 要微笑,以发之内心的微笑为顾客服务;
2. 要整洁,
3. 要礼貌,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调查属实给予解雇:
1. 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2. 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3. 工作疏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 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5. 窃取公物者。
6. 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7. 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8. 在店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9. 威胁店长及在职员工者。
10.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11.在店内赌博者。
12.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13.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店内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14.捏名诬控同事者。
15.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三. 福利.培训及请假
1. 员工工资均按月支付,工资等给标准依国家规定办理。
2. 新进员工工资,由店长及所担任的工作拟订,送由总经理核定。
3. 新进员工工资不得高于同一店内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原有员工的现支工资
4. 员工工作未满一日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工资。
5. 员工加工,按每小时计给工资。
6. 为增进员工技能及知识水准,视实际需要,在不妨碍工作原则下,举办各种教育培训课程,员工不得无故拒绝参加。
7. 员工患传染病者,应予停止工作,依照规定给假治疗,经医师证明确已痊愈后方准复职。
8. 员工伤亡恤助,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9. 员工退休,依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10.员工出差,填写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店长核准后,交总经理。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请示店长补准。
11. 员工于星期例假日、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假休息,工资照给。
员工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满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满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1日,其总数不得超过30日。
12. 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超过30日,住院者,不得超过一年。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无法复工者,规定予以解雇。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3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3日,子女得丧假
3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四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者给假二星期。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13.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店长核准后方得离工,否则以旷工论,店长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总经理核办。
14. 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而于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确实证明,须经店长核准。
15.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证明必须休养者,申报店长给予公伤假。
16. 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17. 请假期内所遗工作由直接店长指定代理人,员工离开前应将工作及有关资料、工具、钥匙等交由直接指定人接班。

本规则自核准颁布当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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