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输出管理合同

 

目    录
 
 
第1条 输出管理酒楼协议 
第2条 输出管理之酒楼(“本酒楼”)
第3条 经营管理授权
第4条 经营管理模式
第5条 输出管理的期限
第6条 甲方的权利
第7条 乙方的权利
第8条 甲方的义务
第9条 乙方的义务
第10条 商号和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
第11条 有关高层管理人员的特别约定
第12条 违约责任
第13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第14条 不可抗力
第15条 其他规定
 
 
 
 
 
 
甲方:深圳市王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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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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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输出管理合同书(“本合同”)。
第1条  输出管理酒楼协议
1.1 协议
甲方和乙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输出管理本合同第2条陈述之酒楼。
1.1.1 甲方确认愿意按本合同所列之条款接受乙方委托,独家全权经营管理本酒楼;乙方表示愿意按本合同所列之条款接受甲方输出其管理。
1.1.2 双方确认本合同的基本宗旨是乙方期望通过委托经营管理之形式,利用甲方的管理方式和经验,提高和完善酒楼的服务质量,确立酒楼的管理模式,并尽可能为本酒楼取得满意的经济效益。乙方同时也完全认识到酒楼经营的盈亏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各种经营风险,因此愿意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并保证不要求甲方赔偿酒楼经营一旦发生亏损而造成的乙方损失(除非乙方举证证明甲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1.1.3 双方确认,委托经营管理不改变酒楼的性质,亦不影响和改变乙方对酒楼的全部财产所有权,在委托管理期间任何增加或新建的酒楼设施亦为乙方拥有。
1.1.4 甲方在输出经营管理期间,根据本合同订立之条款对酒楼实施管理。
1.1.5 乙方确认在本合同期间拥有本合同中所列酒楼的债权及债务。
1.2 有效文件
本合同、本合同之附件及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及附件都将对甲乙双方构成约束力。本合同为主合同,其余文件及附件为本合同的从属文件。输出管理酒楼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文件及附件:
附件一: 甲方代乙方聘请人员的职位、级别、工资及福利表。
附件二: 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2条  输出管理之酒楼(“本酒楼”)
2.1 本酒楼名称:超级牛扒(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2.2 本酒楼位置: 
2.3 本酒楼经营面积: 
2.4 本酒楼经营范围: 粤菜及烟酒零售
2.5 本酒楼资料的补充:
若有关本酒楼情况尚需详尽陈述,乙方应补充提供甲方所需的详细资料,该资料经双方确认后,将成为符合本合同第1条规定之有效文件。
2.6  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在将本酒楼委托给甲方管理后进行合法经营,尤其按照中国的财税法规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活动,并按时依法纳税,否则不仅将承担因违规所引致的一切法律后果,而且还将承担对甲方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单方解除权。
第3条  经营管理授权
3.1 授权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管理本酒楼的日常经营工作,其具体内容按本合同第4条所述。
3.2 甲方的相对独立性
甲方的管理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即:除本合同及(/或)相关有效文件明确规定只能由乙方直接行使的权限或管理行为外,本酒楼实行酒楼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3.3 为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形成以下双重关系,两者相辅相成,互不矛盾。
3.3.1 甲乙双方企业法人之间系输出管理合同关系。甲方履行本合同派往本酒楼工作的总经理、行政总厨(上述的职位下称高层管理人员)各一人。
3.3.2 乙方须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对甲方派出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4条  经营管理模式
4.1 经营管理的目标
利用甲方在管理酒楼的服务和出品等专业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和知识,争取实现本酒楼的盈利或盈利最大化。
4.2经营管理的形式
4.2.1 本酒楼的高层管理人员皆为乙方雇员,并在甲方的受托权限内接受甲方管理及乙方监督。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公司自身的发展情况对在乙方服务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人事调动,但需要提前与乙方进行沟通并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所派的这些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书面评估,经甲方确认后有要求甲方进行更换、调整的权利。乙方未进行上述评估,则视为该等高层管理人员已完全履行其管理义务,甲方已履行本合同义务。
4.2.2 乙方聘任甲方的高级管理人才为本酒楼的顾问,负责以顾问形式指导本酒楼筹建期及经营管理期的督导工作,无须常驻本酒楼。乙方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聘任甲方委派的顾问作为酒楼筹建期的不驻场顾问,无需另行签署不驻场顾问聘任合同。
4.2.3 甲方在管理权限内处理乙方委托的事务时,必须使用本酒楼的名义,而因此所引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遵照本合同所履行的一切职责都是以乙方的利益为基础,甲方仅是乙方的受托人或代理人。本合同无任何条款可以构成或被解释为甲乙双方是合资或合作或合伙或承包或租赁等其他形式的法律关系。
4.3 输出管理的内容
4.3.1 招聘和培训本酒楼的员工,所有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均为乙方之雇员,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进行聘用、提升、转调或处分、解聘。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本酒楼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乙方负责支付薪酬、福利及承担其它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应独家享有雇佣、指导、监督、指示和解雇酒楼人员和制定入职条件的权利。
4.3.2 为确保营运工作的顺畅,本酒楼的经营操作软件应使用甲方推荐的餐饮管理系统,上述硬件及软件的采购由乙方和甲方推荐的公司进行洽谈及另行签订采购协议。
4.3.3 决定本酒楼的销售产品,在本酒楼内销售的所有产品由甲方全权按照甲方的标准制定,所有在本酒楼内售卖的代销品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非甲方的产品一概不能使用甲方的标志。
4.3.4 决定本酒楼菜品及酒水的对外售价,本酒楼内的所有服务价格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的市场定位进行定价。
4.3.5 对本酒楼厨房出品技术、出品质量、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的控制进行督导。
4.3.6 对本酒楼的安全生产进行督导。
4.3.7 处理对本酒楼的顾客投诉和意见反馈。
4.3.8 决定本酒楼的促销活动以及部分客人的折扣优惠。
4.3.9 决定本酒楼部分客人、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酒楼的签单消费额度,签单额度及应收帐的回收,按本合同第6.1.5条规定执行。
4.3.10 其他按行业惯例属于酒楼的经营管理的内容。
第5条  输出管理的期限
5.1期限
输出管理的期限为 伍 (5)年,从本合同正式生效日开始计算。
5.2续签合同
本合同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若乙方决定继续采用委托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本酒楼的方式,则甲方有按本合同现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若甲方在管理本酒楼期间连续三年经营利润达到乙方要求,则甲方有权要求按本合同条件续签三年合同,除非甲方要求变更实质条件,否则乙方不能拒绝。
第6条  甲方的权利
6.1经营管理权
6.1.1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对本酒楼输出经营管理。甲方的经营管理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即:除本合同及(/或)相关有效文件明确规定只能由乙方直接行使的权限或管理行为外,甲方享有行使对本酒楼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权利。
6.1.2 总经理在甲方的受托权限内享有独立的对本酒楼其他员工进行聘任和解聘的权利。
6.1.3 乙方同意,在维护本酒楼利益的基础上,甲方可以明确授权给本酒楼高层管理人员或甲方的代表代甲方行使管理本酒楼事务的权利,上述被授权者之个人违规违纪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但以酒楼名义进行的正常经营行为所引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6.1.4 在甲方进行日常经营管理中,本酒楼产生的合理的经营管理费用及支出按本酒楼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由酒楼总经理、乙方授权人员联合会签,并在本酒楼的费用中列支。
6.1.5 甲方或经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第6.1.3条规定授权的人员和甲方的高层管理人员有权因开展本酒楼业务关系而在年度营业额千分之伍(5‰)的限度以内列支接待费,接待费需由乙方指派人员签字方作生效,接待费不包括因经营需要而免费赠送给客人的酒水、水果和其它赠品。
6.1.6 甲方有权独立行使本合同第4.3条所列的各项权利。
6.2合同解除权
6.2.1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权利以外的行为并影响甲方对本酒楼的经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终止该行为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其对本酒楼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终止该行为或未就该行为的处理与甲方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2.2 若乙方擅自实施与本酒楼有关的违法行为并给甲方或本酒楼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2.3 若乙方迟延履行其主要义务(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仍未开业被认定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以致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2.4 若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非甲方原因引致本酒楼未能正式营业,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须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开办策划费。
6.2.5 若乙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2.6 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请求赔偿和支付违约金
对乙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均保留请求赔偿和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按照本合同第6.2条之规定解除合同并不影响本权利的行使。同时,甲方在合同权限内经营管理本酒楼期间,因乙方过错而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若该损失由第三人造成,乙方有责任代甲方追讨赔偿。
6.4其他权利
甲方还享有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所述之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7条  乙方的权利
7.1指示、监督权
7.1.1 乙方对甲方代聘的本酒楼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有监督权,并有权与甲方协商更换不合格或违规违纪的员工。
7.1.2 乙方对甲方行使受托权进行本酒楼的经营管理有监督权,在认为甲方的经营管理有明显错误、不适当并已经或必然给本酒楼造成损害时,有权指示甲方予以更正改善。
7.2合同解除权
7.2.1 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超出经营管理权限并以乙方名义进行与本酒楼有关的活动并给本酒楼造成重大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如有关活动影响本酒楼的正常经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终止该活动并赔偿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7.2.2 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实施与本酒楼有关的违法行为并给本酒楼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2.3 由于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酒楼经营不善且发生严重亏损,以致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必须赔偿本酒楼由此产生的损失,但甲方就本合同的赔偿责任限于甲方已实际收取的服务费的百分之五十(50%)之内。
7.2.4 若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2.5 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3请求赔偿损失权
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乙方的直接损失,乙方保留请求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按照本合同第7.2条之规定解除合同并不影响本权利的行使。但不能把甲方在正常经营管理本酒楼期间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亏损当作乙方的损失,同时,甲方就本合同的赔偿责任限于甲方已实际收取的服务费的百分之五十(50%)之内,乙方同意放弃对超过该限额部分的索赔权。
7.4其他权利
乙方还享有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所述之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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