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候某在顺义区一海鲜酒楼吧台担任服务员期间,于2008年6月3日14时许,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从该酒楼库房内领出53度贵州茅台酒(50年)两瓶,价值人民币1.8万元。后其在北京市东直门附近,将该茅台酒以3800元的价格卖予他人,并将两瓶假茅台酒返还库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