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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小作坊小餐饮店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7月1日起,《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实施。新政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提出了管理要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当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从事食品的网络经营活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新政,北京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施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除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还要保存采购凭证,凭证信息不齐的,如实记录补齐。同时要求,凭证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同时,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对于小作坊,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

对于小食杂店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食品摊贩同样实施负面清单管理,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

另外,新政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有16项禁止性生产经营行为,包括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禁止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

违反规定,将面临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在内的处罚,其中,罚款设置了5档罚款起点和处罚幅度。比如,小作坊、小餐饮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小食杂店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在小型食品业态的管理上,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小作坊、小餐饮的开办实行许可管理,对小食杂店的开办和食品摊贩的设立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顺应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针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更加明确,有助于促进北京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对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清单管理,降低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法律责任设定更加科学严谨,有利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