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职业餐饮网>>餐饮资讯>>行业监管>>正文

食品安全祸根还是腐败

    有毒食品为什么屡禁不绝?食品安全危机为什么愈演愈烈?除了某些诸如人手不够、技术手段落后、制售太过狡猾等客观原因之外,根本、深层的祸根还是腐败作祟。再进一步说,也表明了在这方面我国法度不严或惩治偏轻、查腐不彻底等所致。尤其是腐败问题,可谓深藏其中,无处不在,有的甚至已病入膏肓。

监管严重变味

助长腐败

    监管腐败,首当其冲。严重变味儿的监管,形式多种多样。

    “马后炮”式监管,一个稀奇古怪的执法模式。“马后炮”式监管,执法总在媒体曝光后——这是一个稀奇古怪的中国式食品监管模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资料显示:全国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2012年上半年,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300件590余人,同比分别增加280%和210%。被查处的这些案件,百分之九十九以上是媒体先曝光后,监管部门才被动跟进的。如近年来查处的“染色馒头”、“瘦肉精”、“牛肉膏”、“毒豆芽”,以及曾经的“三聚氰胺”奶粉、“大头娃娃”奶粉、“假葡萄酒”等事件……几乎无一不是在媒体曝光后才查处的。“三聚氰胺”毒奶粉,有关监管部门早就陆续接到消费者反映,在长达四五个月时间内,几级检测机构先后多次对三鹿奶粉进行检验,结果是“均未发现问题”。直到被媒体曝光后,监管部门才开始“彻查”。

    “猫鼠结亲”式监管,一根触目惊心的利益链。黑心厂商为了牟取暴利而不择手段,固然是食品安全问题丛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监管部门腐败、责任缺失同样也是一个根本因素。监管者被造假企业收买是很容易的事情。在共同利益的诱惑下,执法人员与制假售假者“猫鼠结亲”。最近,福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便开庭宣判了一起这样的腐败案件。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名执法人员,与贩卖病死猪肉的不法分子相勾结,共收受贿赂25.35万元后,其结果是让大批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给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也正是因为有了执法人员的“保护伞”,不法者才会更加变本加厉、肆无忌惮。站在被告席上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8名被告人,以滥用职权、贪污等罪名,一审分别被判处6年6个月至1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河北“昌黎葡萄酒造假事件”中,当地的假葡萄酒业存在多年,形成了“造假一条龙”,甚至带火了当地的酒 精、食品添加剂及制作假冒名牌葡萄酒标签的厂家,而当地的监管部门竟“浑然不知”。据报道,当地监管部门还曾连续多年被地方政府评为服务企业先进单位,并获得奖金,真是可笑至极。

    “养鱼式”监管,一个“为利执法”的巨大黑洞。“养鱼式”监管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发现生产者有违法苗头,执法者不去制止,而是坐等违法者搞大后再去罚款。这样一来,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从利益上根本对立起来:消费者为健康希望吃上安全食品、放心食品;而监管部门却无视公众利益和生命安全,希望企业违规违法不断加码,以便增加罚款搞创收。二是,一些监管部门搞“养鱼式”监管,自称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现在的财政供养机制不是很顺,监管部门人员工资、福利,财政只给一部分,也就是只能吃一部分“皇粮”,其余就要靠罚款收费吃一部分“杂粮”来解决问题。而收费罚款还要上交到省局和市局,省局市局都要层层克扣一部分,剩下大约80%都留在基层。否则,就会影响到基层“放水养鱼”的积极性。

    罚款的目的本来是为了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以儆效尤。然而,一些基层监管部门认为,执法就是罚款,罚款就是执法。罚款竟然成了“生财之道”。鉴于此,监管中即使发现造假也不能罚“死”,因为罚“死”了,下次找谁收钱去?本来罚10万元的现在罚2万,人家交了“保护费”,焉有不放一马之理?这样的怪象下,监管部门与违规企业就自然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有资料显示,全国监管部门每年“养鱼式”监管罚款,进入预算内的收入为8962.2亿元,有统计的预算外收费罚款收入约为7900亿元,而无法统计的预算外收费罚款收入估计在5100亿元左右,共计约为21962亿元,超过税收的三分之一。难道这不是一个“为利执法”、滋生腐败的巨大黑洞吗!

    “养鱼式”监管,平时懒于执法,对于商家普遍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熟视无睹,临到岁末年初之际,开始撒网,捞取早被养大的“鱼”。这种为了敛财的“养鱼执法”,极大地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要想治理问题食品,必须彻底治理“养鱼式”监管,不打破这个腐败的“养鱼池”,食品安全的祸根就难以根除。

专家言论雷人

掩盖腐败

    一个人的知识总是有限的,谁都愿意听听名人、专家的指点。可这年头,如果一味听信食品专家们的指点,或许风险更大,应当警惕。因为,今日之专家已非昔日之专家。有些专家的“雷”人高论似有掩盖腐败之嫌,而且呈现出“没有最雷、只有更雷”的态势。

    量小无害论  面对媒体曝光的有毒食品,一些专家往往以“量小无害”来忽悠公众。一种纯牛奶被检出致癌物质黄曲霉素M1超标一事被曝光后,身为农业部副部长兼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会长的一名高级专家,为了给生产致癌牛奶的企业“保驾护航”,竟气愤地说:“你说吃了致癌,它得吃几吨、吃几年才致癌啊?”。

当人们都在愤怒讨伐“毒胶囊”丧心病狂的时候,一个卫生部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的专家却说:“一天吃六粒胶囊,一天三次、一次两粒,没有吃掉多少铬。所以,要冷静,不要恐慌,不要把药用空心胶囊铬超标说成很大的危害。”此“高论”确实让人不敢恭维。

诸如此类以量小无害为由,替无良商家及利益集团充当保护伞的各路专家,近年来可谓层出不穷。记得前几年,河北的“红心”鸭蛋被查出有问题时,也有一名专家站出来说:“没事,只要不是一天吃一千二百多个鸭蛋,离死远着呢!”

吹牛拍马论  第一组数据,首个民间食品安全网站“掷出窗外”提供的数据表明,仅2012年6月份一个月,中国大陆食品安全问题事件就高达160件。第二组数据,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说:到今年3月底,全国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生产许可重新审核工作已全部结束。全国共有643家通过了生产许可重新审核,通过率不到55%。

面对这样的现状,可我们的一名院士级专家却大言不惭地说:“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绝对是全世界第一的!”

歪理歪说论  7月18日,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举行的食品安全年会上,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一名教授级专家表示:“当前,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有不少是被外界误读了,其实不合格的食品并非就是不安全的。”他同时表示,一些媒体报道将含有致癌物的食品视为致癌食品,同样也是误读,在缺乏人类试验证据支持的前提下,大多数致癌物质都不能称为人类致癌物。

这到底是“误读”还是“误导”?“食品不合格还是安全的”,这样昧着良心的歪理歪说,也反映出一些专家对于生命健康的漠视,以及其自身职业道德和专业底线的沦丧。

现身说法论  6月11日,一名身兼中国乳协理事长的专家,在回应消费者对乳制品质疑时高谈阔论,其“目前国产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状况是历史最好时期,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的“高论”一出,立刻引起舆论一片哗然。现在,为了给自己的说法提供依据,理事长又高调宣称:“我孙子喝的就是国产奶。”显然,专家开始“现身说法”了。“其实我自己的孙子,喝的就是国产奶!”“历史最好”是经不住推敲的。首先,理事长的孙子喝的到底是什么奶,我们没有亲眼见过。其次,国产奶也是分很多种类的,谁知道理事长是否“近水楼台先得月”,给孙子喝的都是专供、特供品质的奶呢?另外,理事长给孙子喝什么奶,跟别人有啥关系?有人还主动吸毒呢,你能由此便证明毒品是安全的吗?

食品危机频出的今天,“现身说法”成了不少专家、企业和业内人士进行诡辩的一种惯用手法。双汇火腿因“瘦肉精”事件下架20多天后又开始上市,为证明其重新上架的产品安全放心,双汇集团不惜重金在央视大做广告,画面上是成千上万名员工和外国人大口吞嚼双汇火腿肠的场面。媒体曝光“喜之郎”果冻有毒,喜之郎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异口同声地回应:“我们每天都吃果冻,公司食堂每天都发果冻。”

一些不良厂商在收买“专家”为问题食品药品“保驾护航”的同时,也很舍得花大钱请明星代言打广告,但就是不愿意在提高产品质量上多投入。仅今年3月份,使用“毒胶囊”制药的修正药业在各大卫视的广告投放金额竟高达3.46亿元。巨资请来的各路明星轮番上阵,异口同声高喊“修正药,良心药,放心药,管用的药”。

类似食品安全这样的公共事件,专家的声音必不可少。但是,为了对广大消费者及万千身家性命负责,还请“专家”们说话前先坐正屁股,摆正心态。专家说话的底线是要符合常识,可最近几年一些专家的言论却经常有悖于常识。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中国社会不缺乏帮闲、帮忙,甚至帮凶的专家;缺乏的是有独立人格、有良知、敢说真话的专家。

体制明显不顺

促成腐败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多机构分段管理模式。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下设质监、工商和卫生等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这种监管模式被称为“各管一块、统一协调”。由于部门职责不清,加之许多法规可操作性不够,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极为严重,因而时效性也就大打折扣,甚至有可能形同虚设。不仅不作为现象随处可见,而且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也甚为猖獗。

体制不顺,为执法腐败奠定基础。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添加剂、强化食品归卫生部监管,饲料添加剂、转基因归农业部监管。卫生部和农业部的许多专家都在与相关企业合作,一些部门也与企业合作。可是,农业部和卫生部的自身角色又严重对立,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执法者本身缺乏监督。真正公正中立的科学评价及检测监管体系严重缺失。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管很难有效实施,进而必然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上存在重大漏洞。

虽然这种监管模式在法律规范上都在行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监管职责,但现实中,则很容易出现多头与重复执法,或监管真空,有了问题则往往又互相扯皮,互推责任。

卫生部有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的职责,但该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研究所某院士,又身兼“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与“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等要职。

作为“中国食品安全第一人”,出于利益考虑,屁股指挥脑袋,他不仅不关心食品安全,反而不断为各种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无罪辩护。对铁酱油、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农药、添加剂、反式脂肪酸、面粉漂白剂和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他都认为很安全。

 

甚至对安全风险巨大的转基因食品,他也居然说:“转基因食品并不构成食品安全问题。”

农业部于2002年撤消了进口粮转基因食品必不可少(用于动物实验)的20个月安全评价期,使中国成为当时全世界唯一一个进口转基因粮食产品不需要安全检测期的国家。致使我国转基因粮食进口国门大开,仅2011年就进口转基因大豆5000万吨。南方许多省份转基因水稻非法种植已经失控,有关监管部门却听之任之,不予查处。

体制不顺,为执法腐败创造条件。鉴于目前多龙治水、职责不清的状况,首先要解决的是,必须组建一个强有力的国家监管机构,并力求克服以下几个弱点:

一、监管不专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机构。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为例,他们的员工三分之一以上是科学家,全国的主要工作场所为各类实验室。而我们国家质检总局专业人士则少得可怜,尤其是省级以下质监部门更是如此。由于队伍中不懂专业行政人员较多,所以只能实行罚没工作,或借助权力发威。真正的食品检验反而常常变为走过场和蜻蜓点水。

二、地方化严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该是国家机构,必须对全体人民的生命健康负责。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主要员工和办公室都在总部,全国各地分支机构人员很少,而且分支机构和行政区划无关。而我国的质检总局则像很多部委一样,下设层层地方分支机构,地方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域划分,虽然直属上级领导,但同时也受地方政府领导。在很多地方,地方质检局和地方大企业都属于地方政府,他们是“一家人”,很容易被企业的利益关联所挟持,即使不被俘获也有可能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之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可能实施有效监管。淮北有个县质监局局长,包庇当地的一家违法企业生产有毒食品,接受该企业贿赂,案发被查处时高喊冤枉,他说包庇是为了支持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是为了同地方政府搞好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重点应该是大企业,企业越大,社会责任越重,越应该是重点监管对象,但在我们国家,一些企业做大了反倒无人敢管了。

三、信息不透明。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之所以具有很高的声望,这也和他们工作的透明度高有关。因为其信息公布不但及时而且全面,以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虽然也在逐步开放,但开放的程度极其有限,时间也很难与工作进程做到同步。

体制不顺,为执法腐败提供借口。目前“九龙治水”式分段监管体制弊端丛生。实际上,一些地方“各管一块”变成了“各自为政”、“各自谋利”,为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不作为和推卸责任提供了种种借口。如发生在沈阳的毒豆芽案件。沈阳市曾出动警力超3000人次,打掉了豆芽黑加工点2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名,缴获有害豆芽超过55吨。可是,在当地数个职能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上,工商、质检、农委等部门却各陈其词,极力撇清毒豆芽和本部门的关系,尽可能把责任推到其他部门头上,将好端端的一个专题会开成“卸责会”、“开脱会”,到头来,居然没有哪一个政府部门需要对此直接负责,成了毫不夸张的“监管真空”。

政府问责缺位

诱发腐败

不用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我们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就有很多值得内地借鉴的地方。可是把香港的制度照搬过来,内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就能解决了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香港食品安全中心的有效运转是以香港所具备的问责机制为依托的。

不严惩失职监管者必然诱发腐败。问责机制至少应做到,对未能履行应尽职责的政府同样要追究法律责任,除非政府可以举证证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由自己未履行职责而造成的。在数以万计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中,肇事企业及其领导人或多或少会受到处罚,碰上民愤极大的事件,企业消亡,责任人被判处重刑也是有的。

当央视节目播出了《胶囊里的秘密》后,一些企业利用工业明胶来制作食用胶囊外壳的地下产业链被揭露了出来,引起民怨沸腾,此丑闻在药品行业的影响犹如当年食品行业的三聚氰胺事件。可惜的是,社会危害如此巨大的一个事件,却未见有一个监管部门的领导受到处罚。中国内地食品、药品监管虽然是多头监管,但责任却是清晰的,监管部门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中的失职显而易见。难怪有网民说,不严惩失职监管者同样也是腐败。

让渎职者轻易复出必然诱发腐败。令人不解的是,那些少见的被问责官员,往往过不了多久就会在另一个领导岗位上复出,有的甚至异地高升。回头看当年的“三鹿事件”,虽然没有失职监管领导受刑事责任追究,但是在原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后,又有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中央部门8位高官相继受到撤职、降级等处分。同时石家庄市委书记、市长等地方多名高官也因此落马。前所未有的问责力度曾让民众拍手称快。不过时隔不久,这些被问责的官员又都悄悄复出,而且是以规避选拔程序的方式(任命)走马上任的。

对违法者不用重典必然诱发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只有加大造假者的成本,让造假者倾家荡产,才能让他们痛彻心扉。让造假者倾家荡产,这也是世界各国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普世价值观和一剂良药。

在食品药品事件处于井喷的当今,更需要对违法者严厉处罚。我国食品药品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目前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思路,主要是运用和依靠行政和刑事的国家力量,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则很少。与民事责任相比,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处罚力度依次加大,震慑也偏重于此。但由于前述监管体制的弊端,行政监管部门很难对违法者做出及时公正的定性和处罚,这也直接影响了刑事程序的启动。实际上,在海量的食品安全事件中,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者微乎其微。还以毒胶囊事件为例,其责任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在食品中使用工业明胶,一般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定罪处罚。让中国各界和国际社会大跌眼镜的是,中国的药监部门将毒胶囊药品定性为劣药。定性劣药和假药的区别是,对劣药的行政处罚,可以罚款了事,危害健康者成本低、收益高,改头换面后,仍可重操旧业;而对假药的行政处罚,则要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甚至终生不可再干此行。

定性劣药或假药不仅对行政处罚产生巨大的影响,对刑事处罚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司法机关要将行政机关的处罚结果,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在量刑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最被期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给力,民事责任也很苍白。在西方国家,天价的惩罚性赔偿也能让造假者胆战心惊。而在我国,食品药品领域虽有惩罚性赔偿规定,但少得可怜,根据《食品安全法》96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要求的惩罚性赔偿最多只是支付价款的10倍。

对于食品安全,无疑政府部门必须加大查处和惩处力度。但更为重要的,还是要坚决落实《食品安全法》,并启动对监管部门的问责机制,让不法商家倾家荡产,让懒政贪腐官员丢掉乌纱,让失德专家颜面扫地,否则,食品安全恐怕只会永远是遥远的梦。

缺乏民间监督必然诱发腐败。任何国家食品的安全,代表国家的政府监管只是一个方面,作为补充,民间监督也很重要。不过,民间监督需要激励机制,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重要的激励机制,同时也是对不良企业的重要制约机制。没有公众参与的惩罚性赔偿就没有食品安全。但让人忧心的是,在利用诉讼手段维权方面,公众参与度非常低,大部分民众对自己的权利表现得很漠然,这就非常有利于滋生各种腐败。

民间监督力量薄弱,必然滋生腐败。所谓民间监督,实际上就是公民监督。毒胶囊事件中受害者成千上万,目前只有北京一名许姓消费者针对涉案企业提起了诉讼(北京某基层法院还拒绝立案)。我们国家非常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至少在两个方面限制了公民社会监督的力量:一是导致普通消费者缺少监督动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受到欺诈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就是这么一个双倍赔偿,实践中也是很难操作的。消费者要为此付出极大的人力成本与时间成本,所以更多情况下只能无奈地选择放弃。二是无法调动一些公益诉讼人士的积极性。公益诉讼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提起,原告本身虽然是利益相关人之一,但只是其中极少的一部分,根据我国现有的民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公益诉讼的原告即使赢了诉讼,得到的赔偿也只是一点点,甚至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都拿不到。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曾经的“打假英雄”王海,后来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不得不转行。在我国,对于欺诈消费者的恶劣行为,对于食品监管方面的腐败现象很少有来自社会的制约。

历史地看,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是在发展中产生,也一定会随着发展解决。美国、日本等都曾经历过这一阶段,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究竟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走完。如何从国外的已有教训中吸取经验,尽量避免同样的问题在中国发生,如何从我们已有的教训中汲取经验,尽量减少灾难性事件的发生,对人民的健康负责,对中华民族的未来负责,这将是国家与全社会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