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不得采取制定最低消费价格等附加条件的限定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高价餐饮品或者服务
▶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空调费、座位费和包厢费等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餐饮行业经营价格秩序,制止餐饮业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餐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三亚制定《三亚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在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研究通过。
餐饮标价不能含糊
规定指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除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实行平均差价率管理另有规定外,其餐饮品价格的制定及其服务收费,均需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餐饮经营者是指从事餐饮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专营或兼营餐饮(快餐、面点)的各类宾馆、饭店、菜馆、酒店、食府、餐厅、快餐店、面店等行业的经营者。
规定指出餐饮经营者经营的各类菜肴、点心、饮料、酒水的价格,应当按照项目、品类进行明码标价。必须使用由市价格检查监督机构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或标价卡,标明品名、规格、价格等,价签价目齐全,标价详尽准确,字迹清晰,摆放位置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餐饮业的特点,价目表中时令性较强的餐饮品必须标“时价”字样,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以能向消费者显示的方式公布当日的销售价格。除此之外所有菜肴、点心、饮料、酒水等均不得标“时价”等含糊字样。
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餐饮经营者不得巧立名目进行收费。不得采取制定最低消费价格等附加条件的限定方式,强迫消费者接受高价餐饮品或者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空调费、座位费和包厢费等。
餐饮品价格的结算,应当详尽、准确,餐饮品价格结算应当出具消费结账清单,消费结账清单如实写明消费的品名、单价和总结算价格,消费台账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与此同时,规定还明确指出,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六种不正当价格行为。
规定明确要求,餐饮经营者凡违反规定将予以处罚。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李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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