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卫发〔2012〕2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1〕7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评价验收细则〉的通知》(浙食药监办〔2011〕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建设活动。现将《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积极促进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切实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根据《浙江省药品和餐饮安全“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在全市内范围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创建一批示范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深入推动餐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自2012年开始,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在全市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餐饮服务示范单位,形成点、线、面结合、多层次、全业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减少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提高人民群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满意度。
三、基本标准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
1.政府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对创建活动积极性高,成立相应的创建工作机构,同级财政有相应保障能力。
2.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执法队伍配备有力,投诉举报网络、应急管理体系健全。
3.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应量化分级管理达100%,其中B级以上达到30%以上(浙江省标准)。
4.辖区内餐饮食品及餐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达到90%以上,辖区食品安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100%。
5.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辖区政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目标达到100%。
6.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应有明确的管理主体,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相对集中且数量在20家以上,监管基础好,街区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
3.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均诚信守法经营,街区内不存在无证经营现象。
4.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或相当于B级标准以上。
5.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1.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有效实施。
2.各项保障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
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4.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5.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B级或相当于B级标准以上,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
6.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
7.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四、组织实施
(一)全面开展
各地要充分总结我市在实施十小行业小餐饮三年整治规划中已取得的示范街和示范店的创建经验,从2012年起,全面开展“321示范工程”建设活动。要结合实际,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进行统一部署,鼓励和支持各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并结合本年度具体创建目标,选择基础好、自身管理强、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的餐饮单位和餐饮一条街作为首批示范单位。
2012年,全市具体创建指标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1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2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30家,其中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共10家,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含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农家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共20家。
(二)申报核准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申报审批程序:由自愿参与创建的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一条街管理主体向当地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由市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查,符合条件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牌。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申报审批程序:由自愿参与创建的县(市、区)政府向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牌。
3.各地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2012年度拟创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示范单位名单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到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2012年10月份,市级监管部门将组织评价和验收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验收标准
详见《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21示范工程”评价验收细则》(附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地要充分认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对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积极沟通,齐抓共建。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教育、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餐饮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共同开展创建工作。
(三)广泛宣传,注重实效。各地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的目的意义,展示一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食品安全水平高的单位、街、县(市、区),特别是要注重报道创建工作取得的实效,充分展示餐饮安全示范引领效应。
(四)大胆创新,及时总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是监管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创建工作的新方法、新模式,及时研究解决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总结创建中取得的实践经验,为后续工作积累第一手素材,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年度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五)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要严格按照标准做好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的评估和监督,把握好示范工程建设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对已获得示范荣誉的相关单位,示范期间,省、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情况严重或发生Ⅲ级(含)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示范资格。
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联系人:裘亚群;电话:86411291;传真:86416807;邮箱:food8641129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