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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涉嫌擅自收购3只中国鲎 没收还要罚356元

 福州新闻网讯 日前,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某餐饮店涉嫌擅自收购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中国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活鲜暂养池内有3只中国鲎,共重5.75公斤。随后,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拍照取证并向该餐饮店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餐饮店负责人供认3只中国鲎从市场上以每公斤62元的价格购得,共356元。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以擅自收购中国鲎,对该餐饮店作出如下处罚:没收3只中国鲎,罚款356元。

  案例点睛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市(地)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持有经营加工野生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依法猎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可以凭猎捕证在集贸市场销售。

  个人收藏的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纪念品、收藏物,必须向居住地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收藏证明,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规定:宾馆、饭店、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档等行业,不得收购、杀害、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或其产品市场价等额罚款。

  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在我省管辖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教学科研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