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制羊排,团购网页上标注的原价是88元,实际在店里标价为42元;一份特色烤鱼的团购价为原价4.4折,但其实店里的实际销售价格却与4.4折相差无几……随着餐饮团购越来越普及,餐饮团购陷阱多多,而消费者也因此对餐饮网络团购的投诉也越来越多。
昨天,县工商局、县消保委发布了全省首个餐饮网络团购的消费测评报告,报告列举了消保委组织10名消费义工,历时两个月,通过对12家餐饮网络团购企业的调查,系统揭示了餐饮网络团购存在的种种猫腻。
揭示团购猫腻
猫腻一:抬高菜品原价
故意提高菜品原价,以“巨大优惠”招揽消费者,或将两份不同的菜品拼装成一份,而在网站上宣称的价格却是一份菜品二倍。
绍兴越洲餐饮有限公司一原价为1108元、团购4.4折售价488元的团购餐券,网页上声称的菜品价格跟店内菜品的实际标价相差甚远。特色烤鱼(1000克)声称需168元,而根据义工们实地到前台调查,服务员介绍草鱼为特色烤鱼的主料,而其售价仅为每斤38元。按这样算法,1000克的特色烤鱼的价格应为76元,足足将价格抬高1.67倍。
在绍兴鲁越人家大酒店,义工们调查的一款原价为1014元,折扣3.9折,售价399元的团购券,其声称的白灼游水大虾(约250克)价格为68元,到店消费后发现其实际售价为每斤68元,也就是说250克只需34元,足足将价格抬高了1倍。又如新招鲜的一款99元的团购套餐,网站上团购标示的什锦蔬菜拼价格为15元,而当义工们到店另行点菜消费时,却发现团购套餐中标示的什锦蔬菜拼只是将原价5元一份的大白菜和菠菜拼装成一份,数量不变而售价却是原价的3倍。
猫腻二:对待团购不公
以团购消费不能同时享受店内其他优惠为由,加重消费者的负担。义工在网上团购了288元的澳门豆捞券,到店消费时另点了一个在点菜区标价为每斤69元的珍宝蟹,但结账时服务生以网站上明示“到店不可同时享受店内其他优惠”为由,一定要收取每斤109元。此外,餐饮企业在接待团购业务时一般不提供餐饮发票,只提供消费者实地单点的消费发票。
猫腻三:菜品分量不足
义工在网站营销内容上看到的菜品数量与实际到店消费的数量不相符。如在柯桥古田山饭庄,其中一份油炸冰激凌菜品在网站营销宣传时显示为10只,而服务生端上餐桌的却只有8只,营销宣传的特色瓦块鱼是满碗,而端上餐桌的却只有半碗,分量严重缩水。
而在鲁越人家大酒店,义工调查的一款标价为1014元、3.9折团购价399元的套餐中,一款名为吉祥三宝的菜品实为爽口三脆,价格却从原先的18元一份飙升至28元一份。在古田山饭庄,义工发现营销宣传中9只噱头的菜品,有2只却在店中没法找到。
消费建议
建议一:改变交易规则
消保委建议严格审查餐饮团购企业的相关条款,禁止餐饮企业将“不提供打包服务”类条款在网站上明示。
建议二:严格审查资质
建议团购服务网站严格审查餐饮团购企业的相关经营资质,鼓励餐饮团购企业亮照经营,严格禁止无证无照餐饮经营企业开展团购业务。
建议三:明确提供发票
餐饮团购企业及时提供足额消费发票,保障消费者权益。餐饮团购消费者虽然通过团购网站购买相应的服务,但最终发生服务的是餐饮企业,网站也会将相应的款项转给企业,故餐饮企业应无条件为团购消费者开具消费发票。
建议四:提供真实信息
团购页面上提供的菜品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符合实际情况,杜绝进行虚标、谎标的情况发生,切实提供餐饮团购企业的自身信誉。如故意制造巨大优惠,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建议五:提供足额菜品
严格菜品分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而餐饮团购企业提供的菜品分量缺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涉嫌欺诈行为。
消费提示
对此,县工商局、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团购前要多比较,餐饮团购最好选择一些知名度高、规模较大的团购网,并了解是否具备相关投诉维权渠道,不能误信商家噱头。消费者也要敢于向霸王条款说不,对店家不公平对待团购消费者,不为团购消费者提供打包服务、不开具消费发票等行为,要敢于说“不”、合理维权。
团购消费,消费者更要仔细核对,在消费过程中,要及时细致地核对菜品的数量及分量,如遇商家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可将宣传内容拍下作为维权依据。消费者一旦发现商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消保委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