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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三项诉求全获支持

来源:职业餐饮网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1日

一、案情简介:

 

2007年7月24日崔某与酒店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7日酒店口头通知与崔某解除劳动合同。而崔某认为自己并未违反酒店的任何规章制度,且已在酒店工作满一年以上。因酒店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崔某向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和带薪年假的工资报酬。

 

二、查明事实:

 

经查:崔某于2007年7月24日到酒店工作,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2009年2月7日,酒店通知崔某因裁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酒店认可崔某在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8天,平时延时加班37.5小时。酒店在与崔某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崔某在酒店工作已满一年,酒店即没有安排崔某休假,也未支付带薪年假的工资报酬。

 

三、处理结果:

 

1、被申请人随意裁员的做法显属不当。如果被申请人确需裁减员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否则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告知申请人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申请人也不愿意再回被申请人处工作,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支付工作期间加班工资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后,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只对加班时间予以确认,却迟迟不支付加班工资,依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解除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3、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被申请人应安排申请人享受带薪年休假或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按照国务院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均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被申请人即没有安排申请人带薪休假,也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予以支持。

 

仲裁结果: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案件评析:

 

此案的起因是由于被申请人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我们认为,企业既然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事。如果因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裁员,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工作,被申请人没有按时将加班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做法也是不对的。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理应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带薪年休假是为了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而制定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创造条件安排劳动者休假,调整劳动者的工作状态,调动工作积极性,如果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假的,应按规定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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