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议中心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国际会议中心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酒店的消防管理工作,保护“中心”的公共财产和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结合本酒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条:在本酒店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外适用本规定。

二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以由人事部下发的书面警告,酒店通报批评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

2、 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 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焊、气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违章作业。

4、 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 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造成的损失按坐赔偿)。

6、 未到酒店消防中心办理用火申请表,在酒店内擅自用火作业及工程维修。

7、 未经保安部消防中心批准擅自在酒店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8、 未经保安部批准,擅自携带易燃物品进入酒店使用存放。

9、 外来施工单位未经保安部消防中心进行施工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到保安部办理出入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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