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要做到“八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一清理”。即:

一、 动火前:

1、 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准动用明火。

4、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和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准动用明火。

5、 凡盛过气体受热澎涨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准动用明火。

6、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准动用明火。

7、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准动用明火。

8、 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准动用明火。

二、 动火中:

1、 动火前必须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4、 动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动火人员和现场监护,停止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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