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合伙协议

重庆秦妈火锅店合伙协议书  
 
       说明:合伙属于纯人合的合作,因此不论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都依靠着各位合伙人之间的人和。因此,进行明确的约定不单是为合作的顺利进行,更是维护人际关系的保证。
      
    个人合伙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卯方:
   
   甲乙丙丁卯就合伙开办饭店一事达成一致,为保证合伙事务顺利执行,特订立协议如下,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一般约定
    
   第一条 本协议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
      第二条 本个人合伙各方为:
   甲方:张三,身份证号:1212121212121212;
   乙方:李四,身份证号:2323232232333333;
   丙方:王五,身份证号:2323232323566666;
   丁方:赵六,身份证号:9876543219999999;
卯方:
   
    第三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个人合伙经营范围为餐饮(火锅店),火锅店地址为:财富路发财巷999号。
     第四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火锅店经营形式为个体户,字号为聚贤楼。
   第五条 本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为五年,自本协议签订生效时起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合伙期限期满后继续经营,并决定再次经营的期限;也可以根据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经营期限,并进行清算。
    
   二、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经营项目中协议各方均出资,出资比例为甲方:乙方:丙方:丁方= 5:3:1:1。
   第七条 各方出资额度为:甲方五万元,乙方三万元,丙方一万元,丁方一万元。
   第一款所述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第八条 各方出资应于2099年 12 月31日前完成,各方应将出资汇入指定账户。
   第一款所述指定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富民银行 ,户名:张三,账号:123456789。
    
   三、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
    
   第九条 火锅店利润分配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第十条 本协议所称利润是指火锅店在扣除日常开销、税费、职工工资及相应应付款后的净利润,净利润原则上按月分红。
   第十一条 月净利润在十万元以内的,原则上不进行分红,该月的净利润应逐月累计,至净利润超过十万元时,在累计超过的当月将净利润进行全额分红。
   第十二条 每月五日为分红基准日,基准日后三日内,总经理应将合伙人上月应得分红汇入各合伙人指定的账户。当月如遇清算,则当月利润随清算时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 火锅店如发生亏损和其他原因对外形成债务的,首先由火锅店自有资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对外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新合伙人加入或者原合伙人退伙的,仅对其退伙前或入伙后形成的债务对外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因承担连带责任导致承担了其他合伙人应承担份额的一方,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合伙事务执行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一致推选张三担任火锅店总经理即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十六条 火锅店的日常经营及财务、人事均由总经理进行管理。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推选李四担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火锅店店内的管理,即火锅店店内的日常经营活动主要由李四负责管理。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每月付给总经理一万元的劳动报酬,付给副总经理六千元的劳动报酬;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对上述劳动报酬进行及时调整。上述合伙人在取得劳动报酬后,仍有权利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获得全额分红。
   合伙人对火锅店的经营情况有知悉权,总经理应当保障各合伙人的知悉权。
   第十七条 对外的相关协议、合同由总经理签署方生效。
   第十八条 火锅店每月应当形成财务报表,总经理应当将财务报表进行复制后报送各合伙人参阅。
   各合伙人有权监督火锅店的财务情况,各合伙人对总经理所报送的财务报表有权进行质询。除质询人特别同意以外,总经理应对质询事项作出签署其名字的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火锅店聘任管理人员及招录员工由副总经理提名并经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条 以火锅店名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需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情况火锅店需变更字号、经营范围、主要营业场所等事项的,实行合伙人一票否决制,否决的合伙人应当退伙并进行退伙清算,但各合伙人重新达成一致协议的除外。
   合伙人认为有其他重大事项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的,可以提请总经理召开全体合伙人大会,形成书面的决议,并按决议执行。
    
   五、合伙人的退伙与入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
   (三)人民法院要求执行合伙人在火锅店中的资产的。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退伙应分配资产应以火锅店净资产为基准,依照出资比例从净资产中进行分割。
   退伙后,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以货币方式进行退还,但将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如有新的合伙人加入,新合伙人必须经本协议中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并重新达成新的合伙协议后方能入伙。
   第二十六条 新合伙人的出资在火锅店中所占比例按照新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比例确定。
    
   六、增资、减资
    
   第二十七条 经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增加资金投入或者减少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变更投资金额的,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按照变更后的出资占总出资的比例进行处理。
    
   七、火锅店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解散火锅店。
   第三十条 决定解散火锅店的,各合伙人应当参与清算,火锅店的净资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返还给各合伙人。
    
   八、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合伙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如实出资的,按照其未出资的数额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人未能积极履行其忠实及勤勉的管理义务或者恶意侵占合伙财产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利向合伙事务执行人索赔。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各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其未出资的资金额为基准计算,每日承担违约金 5%。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约方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由守约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九、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补充约定。约定不成的,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火锅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连同本页(条)共计四页(三十八条),连续页加按各方骑缝手印,协议内容以加按协议各方手印页码上的为准。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丁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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