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劳务合同

甲方(雇用方):龙潭办事处城市管理科
乙方(受雇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雇佣合同,共同遵守。
乙方于每周七天负责烹制甲方工作期间的伙食,一日一餐(午餐)。
本雇佣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如工作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有权利清退乙方。
甲方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工资报酬含安全意外保险。
甲方因临时接待或加班需要用餐,经提前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相关安排。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操作流程烹制,确保餐食的卫生、安全,若因违规操作不慎发生食物中毒或意外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注意上下班途中自身的人身安全,若发生意外事故,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甲方提前十日以口头方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雇佣合同;乙方提前十日以口头方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雇佣合同。
乙方应厉行节俭,杜绝铺张浪费,避免一切不必要的费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根据需要可以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龙潭办事处城市管理科

法定代表人:
               
                2011年 月 日
   乙方: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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