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餐饮业劳动合同书

山西省住宿和餐饮业劳动合同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全省各类住宿和餐饮业.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
照片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种期限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省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产品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
(二)不定时工时制度.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标准支付.
乙方试用期内月工资 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因工作任务不足而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高温天气作业,应当支付高温补贴.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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