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餐饮服务业税金的核算

 

酒店餐饮服务业税金的核算

 一、概 述
  酒店餐饮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做好税务工作,必须很好解决以下的几个方面的工作:
  1.明确所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的种类;
  2.认真分析每一种业务的经济性质以及该业务需要交纳的税种;
  3.按照税法的要求,准确地计算企业应该交纳的税款金额,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4.及时进行税务申报,并缴纳税款。
  酒店餐饮服务业的税种主要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等。
  二、酒店餐饮服务业的税金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服务类企业所征收的主要税种,是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种。酒店、餐馆、旅店、酒吧、茶馆等,都是典型的服务类企业,因此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是按经营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证收的,经营收入净额是指扣除折扣后的实收款,如酒店客房对房价打折,网吧对非繁忙时段上网打折,扣除折扣款为实收款,即净额。营业税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的影响。
  1.酒店餐饮服务业涉及到的营业税税目及税率
  (1)服务业的具体税目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
  (2)娱乐业的具体税目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但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等娱乐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所以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善于分析经济业务的实质,准确划分税目。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税收负担。例如,利用管理的房屋直接经营一家网吧和把房屋出租后由另一家企业去经营网吧就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经营酒吧,属于娱乐业;而后者则是出租房屋,属于服务业。
  2.营业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
  营业税应交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税额=经营收入×适用税率
  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核算。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红土大酒店2009年5月份发生的当月营业收入如下:酒店客房收入320万元,饮食部餐饮收入560万元;歌舞厅门票收入60万元、台位费收入40万元、相关的烟酒和饮料收入80万元,合计收入180万元。税率:歌舞厅为20%,其余为5%。
  ①酒店客房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为:
  3200000 × 5%=160000(元)
  ②饮食服务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为:
  5600000×5%=280000(元)
  ③歌舞厅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为:
  1800000×20%=360000(元)
  根据上述应交纳的营业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客房部    160000
           ——饮食部    280000
           ——歌舞厅    3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800000
  实际交纳营业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8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3.酒店餐饮企业营业税的特别处理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酒店餐饮企业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述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4)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营业税主要对各种劳务征收,同时对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也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主要对各种货物征收,同时对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也征收增值税。两个税种性质相同,各自征收领域不同,理论上是可以划分清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具体区别的问题,对此,国家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其中,涉及旅店、饮食、旅游等业务,根据混合销售规定的处理原则,比较容易确定征税范围。如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香烟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另外一种经营形式是饮食业自制食品,即可对内又可对外销售货物的兼营情况。如某饭店在大门口设一独立核算的柜台,既对店内的顾客提供自制食品(如月饼、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属于兼营行为。在划分混合销售或是兼营行为时都要严格区分两者的概念,才能正确划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其他服务业中,情况也比较复杂。例如某酒店开设的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镜框、相册等货物,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就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是因为这项销售业务是以提供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这种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对于酒店餐饮服务业而言,主要缴纳的税种是营业税,因而城建税的征税基础就是营业税。但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如果你所在的酒店为外资企业,就无需缴纳此种税收。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如果要减征或免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1.城建税税率。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适用税率为:
  ①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②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③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2.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建税应纳税额的大小是由已缴纳的营业税的数额来决定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例2】红土大酒店地处南京市区,2009年5月份缴纳营业税800000元,无增值税和消费税。其应缴纳的城建税计算如下:
  【答疑编号911070102:针对该题提问】
  应纳城建税=实际缴纳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800000×7%
  =56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6000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其征收的目的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对于酒店餐饮服务业而言,主要缴纳的税种是营业税,因而其计算基础也是已交的营业税。相关规定同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3】前例中红土大酒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为:
  应交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800000×3%=24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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