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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员工群殴醉酒滋事顾客,均获刑11个月

餐饮行业工作可能会碰到顾客喝醉酒的情况,有时客人会拌嘴吵架,甚至有人借酒滋事,遇到了切不可以暴制暴、冲动行事,否则触碰法律的红线,将会受到刑事处罚。日前,石家庄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2018年5月1日22时30分许,武某和朋友在石家庄桥西区的一家火锅店吃饭,期间喝多了的武某到店外接电话,在回房间时看到隔壁饭店的服务员白某正在用点菜宝给客人点菜,便上前让白某教自己使用。白某和同事杜某见武某已经喝多了,便劝他到屋子里歇会儿,醒醒酒。

谁知武某非但不听劝,反而动手掌掴了杜某。看见杜某被打,白某赶紧上前制止,而喝醉的武某竟扭头咬伤了白某的鼻子,于是三人便扭打在一起。听到打斗声的饭店负责人甘某赶了过来,看到白某被咬伤,甘某便带着另外两名员工白某祥、周某将武某拖至饭店北侧殴打。

后来武某的朋友赶到现场将甘某等人拉开,甘某拨打电话报了警。经鉴定,武某受钝性外力致左侧第7、8肋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8年7月3日,甘某、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白某、周某经传唤到案,白某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甘某等人与被害人武某经协商达成和解,被害人武某对甘某等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某、白某、杜某、白某祥、周某五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甘某、杜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白某祥、周某归案后如实陈述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此案因被害人武某酒后到甘某经营饭店将白某鼻子咬伤,引发甘某等人将武某打伤的事实,被害人武某确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甘某、白某等5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甘某、白某等5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甘某、白某、杜某、白某祥、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