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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餐饮店游乐场内玩耍时受伤,责任谁来担?

5月16日消息 儿童在餐饮店游乐场玩耍时受伤,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父母欲维权却遭拒。那么,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日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经调解,集美区某餐饮店同意赔偿损失共计7万元,受伤孩子及其监护人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8月的一个傍晚,阿美带着7岁的儿子小诺与几位朋友一同驾车到厦门市集美区某餐饮店用餐。到餐饮店门口后,阿美让小诺与朋友先行下车进店,自己则去停放车辆。朋友进店后先到柜台点餐,小诺自行跑到店内免费游乐场的蹦床玩耍。由于游乐场内儿童较多,小诺在玩耍过程中腿部被踩受伤、疼痛啼哭,阿美停好车进店后闻声赶来,将小诺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小诺右侧胫腓骨下端骨折,需进行手术。

事发后,阿美夫妇与餐饮店数次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权益,阿美夫妇作为小诺的法定代理人以小诺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集美区某餐饮店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阿美夫妇认为,小诺因此次事故住院多日,该事故对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餐饮店未在其游乐场内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维持秩序,其监控设施因设置不合理而无法监控到游乐场内的情况,导致无法通过监控还原事发经过。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小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餐饮店则认为,小诺确实是在其游乐场内受伤。但游乐场是免费开放的,场内的设施均是正规厂家生产,检验合格,小诺受伤并非游乐设施的质量问题所导致;游乐场入口处张贴了告示,儿童入内游玩须大人陪同看护,如出现意外,餐饮店不承担责任,餐饮店已尽到提示义务;事发时,小诺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形下自行进入游乐场,其监护人应承担部分责任;小诺应当是其他儿童踩伤,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餐饮店赔偿部分损失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释法析理。法官认为,餐饮店作为事发区域的管理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餐饮店提供的免费游乐服务是为消费者提供的延伸服务,同样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但餐饮店设置的监控装置未能拍摄到事发区域,事发区域也未安排人员维持秩序,导致餐饮店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危险,说明餐饮店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对小诺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事发时,小诺年仅7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阿美夫妇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保障其人身安全,但事发时阿美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餐饮店同意赔偿小诺损失共计7万元,阿美夫妇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家长带孩子外出游玩时,一定要妥善看护,尤其是进行存在危险性的娱乐活动时,应尽到监护职责,切勿疏忽大意,否则自身将承担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