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关于“百万大餐不买单”案件判决一公布,引起广泛的报道,许多人表示对判决的合理性质疑。中国法学讲坛于8月20日就该案件举办“法学家对话”。对话中,法学家们对案件的判决的合理性持质疑态度。
据媒体报道,因为点了17份800元的套餐,十几瓶红酒,总额超过百万,富家子弟单某在中国大饭店就餐以后没有付钱就离开,8月18号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事件核心人物24岁的单某诈骗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的细节回放。2011年12月3日下午1点多,单某来到中国大饭店夏宫餐厅的包间,一小时以后女子李丽也来到了这个包间,点餐的时候李丽点了17份800元的套餐,单某则点了十几瓶红酒,两人所点的食物酒水的价格超过百万.
由于发现这两人面孔稚嫩,很像学生,夏宫餐厅经理对两人格外留意,并将情况通知了酒店其他人员,随后又有三人来到包间,这三人均为李丽的亲友。对于为何要点17份套餐,李丽事后称是单某说自己准备邀请12个人来一起吃饭,下午四点多单某等五人用餐结束,李丽向侍酒师提出要带走四瓶红酒,让单某挑选,单某随后选中了四瓶高档红酒,销售价达到40多万元,就在侍酒师帮助单某等人提着酒向外走的时候,中国大饭店的工作人员追了出来,并在酒店外截住了单某和李丽,两人被带回饭店结账。
经过计算,单某等总消费10.5万元,四瓶想要带走的红酒没有开封,不计入消费金额,面对巨额消费,李丽拿出一张信用卡结账,该卡却已经过期,单某身上的钱也远远不够,酒店方报警,单某和李丽被带到派出所。2011年12月4号,也就是第二天,两人被警方刑事拘留,直到2011年12月31日李丽的父母才将10万元的消费款还清,获得中国大饭店一方的谅解。
对于此次行为动机,单某和李丽在被抓后称两人都以为是对方结账,才点了巨额的食物和酒水,两个人的家庭经济条件均很优越,但是当日两人身上的钱仅万元左右,朝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单某在中国大饭店夏宫中餐厅内恶意消费10万5千元,又骗走进口红葡萄酒三瓶,按照进价计算,价值144960元,但被中国大饭店的工作人员及时截获。
法院经审理以后认为,相关证据证明单某恶意消费的事实是存在的,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单位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法院同时认为,在消费过程当中中国大饭店相关人员对单某等人已经有所警觉,而且后来单某等人被及时截获,法院认为可将单某与带走的红酒的数额认定为犯罪未遂,并对单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而对于在已经消费部分金额之上加收的服务费可以从犯罪数额中做减,酌情减除,综上所述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罪名是诈骗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此案件判决已经引起广泛议论,深受社会各界关注。
中国法学讲坛邀请两位著名法学专家来讨论这个案件,因为这个案件事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这个案件所反映的问题在许多地方都存在。认识这个案件的法理与判决,对许多在饭店吃饭发生付款纠纷带来的事件有一定的警戒作用。
我们今天请到的专家嘉宾有两位,一位是著名法学家、法学博士李开发老师,另一位是著名法律专家,著名律师温毅斌先生,下面我们就对此案件展开专家对话和研讨。
下面有请著名法学家李开发老师从刑法理论上对此案进行分析。
法学家李开发:
这么一个吃饭的案件,双方以为对方付账或者是希望对方来掏腰包,他们的家境非常富裕,但是他们在本次事件中他们都没有带足够的资金,他们以为对方有足够的资金,以至于在当时没有能够清偿餐费,这个案件判诈骗罪成立有问题,值得商榷。
首先让我们从刑法的相关规定讨论这个案件。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的司法解释,诈骗罪成立有两个要件,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对照刑法的这个内容的解释,那么在这里所谓受害人,如果按照法庭的判决的话,那么应该是中国大饭店,那么在这个双方用餐的过程当中,单某或李丽要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让中国大饭店产生错误认识,最后导致吃饭的费用没人承担,让中国大饭店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对照这个法条的解读,我们不能不遗憾的说,判决单某的诈骗罪不成立。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个案件如果有侵害方,那么这两个人互相侵害,至始至终并没有故意损害中国大饭店。从法理上说,第一,他没有犯罪故意,第二,他也没有犯罪行为。那么一个公众场合,长达3个小时的时间,在中国大饭店的管理场合,要想损害中国大饭店也难以实现。众如果一定要说一个受害方,那可能就是单某李丽两个人中的互为受害方。在单某的眼中希望李丽付账,受害方是李丽,在李丽眼中点了那么多菜,挥霍一点大餐是想单某付账,所以受害方是单某。
中国大饭店以餐饮为业,不可能不找他们结账,他们这么多人,这么长时间,拿这么多东东,他们自己也相信两个人中一定有一人结账,但两个人没有谁想中国大饭店埋单。假定他们两人用假名,虚构说我是某某名人之子,或者是领导或者是高官的子女,假如有这种情况倒有可能是诈骗。
我们再进一步从法理上来看,诈骗罪的两大特征,行为上主观上处于故意,并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欺骗行为是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在这个案件当中,谁欺骗中国大酒店了?最多是两个当事人互相想损害对方利益,以至于使中国大酒店的合法权益在实现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麻烦。
法学家李开发:
依据刑法的条文与法理分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一我们认为案件定性错误,应当是一个民事纠纷。第二,此案中事实不能定性为恶意消费。他们都有经济实力,都可以支付,只是此次没有带足银两而已,就是就餐双方在家庭经济条件足以支付费用的前提下,互相想把此笔费用推托为对方付账这么一个消费经济纠纷行为。在这个行为中,直接受害者是互为对方,显然中国大饭店不是直接受害者。虽然最终在权益上、财产上面有被侵害的可能,但是欠债是有主人的,不是找不着。就在眼前,饭店是他们自己管理的场合,要控制这五个吃饭的人,再简单不过,事实也是如此。李丽双方父母已经在20天以后支付了这笔款项,并且得到了中国大饭店的谅解。这个事情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犯罪故意。
李开发:所以,依据这样的事实,应当认定,第一,诈骗罪不成立。诈骗谁?是诈骗中国大饭店吗?肯定不是。如果是诈骗,要构造虚假事实,要欺骗中国大饭店。但是没有,因为只是两个人之间故意互相赖账。他们双方都在希望对方埋单,没有一方希望损害中国大饭店。这个场地在中国大饭店的管理范围内,在光天化日之下,又有五个人,又有那么长时间,目标非常大,想逃之夭夭都不可能。他们两个人之间是典型的经济纠纷。
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差异及分工,就是凡是可以用民法来处理和协调的社会经济问题都归入民法调整范畴,这个故事是民间俗说的玩笑开头过头了。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法院认定受害方是中国大饭店不成立。案情的情节无非就是在饭店吃饭,其中有两个主角,都想对方付账,但是没有一个是想让大饭店承担。是两个人之间赖账,想对方付账。在边吵架边向外走的过程中向外走,当然他们也没有可能不付账就走出去,被饭店拦住了。
在这个餐饮过程当中,中国大饭店事实上也不可能是受害方,过去没有过,今后也不会有。因为,中国大饭店的环境是光天化日之下,就餐的时间是三个小时,地点是包厢,还有五个人共同就餐,从办案的角度看,时间地点人物证据,要什么证据都有。他们在整个饭店完整的监控之下,所以没有人在想骗中国大饭店。所以我觉得中国大饭店作为一个受害方,作为犯罪的受害方不成立,它只是一个在两个人为酒店付账的纠纷,涉及到了饭店。民间类似的是调解,或者打电话叫家人,父母,因为不管是哪一方付账,酒店都不会损失。事实也证明这一点。
第三点,酒店没有尽到善意提醒的责任。资料介绍,中国大饭店人中在餐饮过程当中由于发现这两个人面孔稚嫩,很像学生,餐厅经理对这两人格外留意。我觉得在,饭店有责任对消费者有一个善意的提醒,告诉他这个单子是多少钱,你是准备好,否则不要多点。
第四点,此类纠纷社会上比较多,用刑法不适当。如果这种事情都用刑法来调整,要进牢房的人也太多了。民间开玩笑开过头的,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协调,仲裁,或者平分付账。实际结算的时候双方已经尽力,其中有一方李丽拿出一张信用卡结帐,虽然已经过期,显然不能算是恶意消费来损害中国大饭店。单某身上的钱不够,李丽的钱不够,其实都可以和他们的家长取得联系,实在不行,至少写下一个契约,必要的时候提供某种担保。
第五点,这种事情没有社会危害性。以事实为例,20天以后是由李丽的父母将10万元的消费款还清,获得中国大饭店一方的谅解。像这种案件没有社会的任何危害性,最多就是两个有钱人的孩子互相捉迷藏,想对方掏钱,结果玩笑开得有点大,但不能算是犯罪行为。
第六点,在此案件中,单某恶意消费,但其恶意消费损害的对象是李丽,法院认定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单位财产这个定性不当。它是一个自诉案件,虽然单某有非法占有李丽的财产的故意,但是金额巨大的红酒是李丽自己提出要带走,不是单某,如果要说单某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也许可能只有李丽才有资格说。
总结一下,此案中如果一定要说有被伤害,其实单某想损害李丽的利益,李丽也是想损害单某的利益,而且事实上最终是李丽的父母来付出了这么一个费用。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案件定性错误,诈骗罪不成立,恶意消费也不成立,它只是一起民事纠纷,中国大酒店不是真正的被害方。
希望我们法学讲坛的专家讨论为这个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提供一些参考。
下面有请法律专家温毅斌律师从合同法角度来解读这个案件。
法律专家温毅斌:
单某、李某和另外三人到中国大饭店吃完饭以后,那么中国大酒店就与单、李,另外三人直接就构成了餐饮消费的这么一个民事合同关系,根据餐饮交易习惯是先吃饭,再买单,那么本案中在五个人均没有约定谁来买单的情况下,那么五个人均有买单的义务,这个谁来买单,不应谁先到,谁后到、谁点餐来确定这个买单的主体。所以五个人均有买单的义务,饭是五个人吃的,单就应该由五个人共同拿,现在这个争议的焦点是五个人谁来买单,在五个人之间没有达成约定。
第二点,单某和李某均以为对方结账,另外三人也以为是单某、李某当中的一个人结帐,所有五个人当中均不认为自己应该结帐,究竟由谁来结帐,没有任何约定,法院不能依据谁先到、谁后到,谁点单、谁点菜来确定是由谁来买单,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能确定吃了饭的五个人都具有买单的义务。
第三点,五个人出酒店的时候应该是明知都没买单,这个就构成了一个消费者之间的一个买单的纠纷,他们彼此都不买单,仅仅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不应该买单,或者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餐饮消费买单的义务,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五个人按份买单的情况下五个人会拒绝买单,他们仅仅是因为就由谁买单以及共同买单所承担的份额之间事先没有达成约定,事后也没达成约定,才导致本案发生。
第四点,在本案中,李某、单某的行为是一模一样的,假定单某构成犯罪,那么李某也同样构成犯罪,李某的父母在事后替李某进行了买单,减少了酒店的损失,挽回了酒店的餐饮损失,获得了大酒店一方的谅解,这并不是李某不构成犯罪的条件。假定单某、李某同样构成犯罪,仅仅是李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而已,那么朝阳法院刑事审判对本案的处理就存在一个非常明显的法律逻辑上的一个缺陷。对同样行为的李某和单某认定一人犯罪,一人不犯罪。
第五点,单某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某带走的四瓶红酒还是李丽向酒店方提出来的,要单某去挑选的,单某的这个行为完全是按照李丽的意思进行的,如果单某构成犯罪,李某也构成共同犯罪。单某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是想迫使李某买单的方式而占到李某的便宜,这么一个原因。
而且整个过程当中单某没有任何隐瞒真相的行为,所以说单某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自始自终没有隐瞒真相,也没有虚构事实,从这一点上讲至少我们可以认为单某的行为即便是构成犯罪,也不构成诈骗罪,明显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在另外一个最关键点,这个李某、单某行为一模一样,一个罪,一个非罪,这是一个典型的错误,要不同时追罪,要不同时不追罪,这是出现了一个基本的法理错误。
法院仅仅是依据两点来定单某的罪,一个是单某父亲没有来还钱,第二点拿了四瓶酒,而这拿的四瓶酒也是按照李丽意思去拿的,那么这两点上来看,除此两点李某、单某的行为完全一样,那么司法机关一个追罪一个不追罪是典型的错误。
正面请两位专家对案件分析的观点进行小结。
法学家李开发:
第一,单某和李丽双方其实就是民间的一种玩笑开的过头的行为,他们两个人从这个案件开头一直到结尾都没有将中国大饭店作为被害者,他们始终都无法把直接侵害的目标列为中国大饭店,事先没有故意。事实上他们到饭店就餐,就在饭店控制之下,他也不可能事先有这个目标,让饭店最终来埋单。,事实上他们是两个年轻人互相占便宜,损害对方的利益,所以他就是两个消费者之间的由谁埋单的经济纠纷,不应当用刑法来调整。
第二,诈骗中国大饭店的事实不存在,两个人自始自终没有欺诈中国大饭店。所以诈骗罪不成立。
因为他们两个人实际上互相在消费对方,设法占对方便宜。他们有消费能力,支付能力。
第三,饭店没有善意提醒,这是不尽责的地方。因为餐厅经理当他点如此大餐的时候,看到他们很年轻,像学生,应该尽到善意提醒的责任。但是饭店做得不到位。也是有责任的。
第四,这出闹剧中,类似的情节在社会上非常多。双方侵害利益的对象很明确,就是不是中国大饭店。中国大饭店根本没有受骗上当的可能,也没有受到两个当事人的诈骗,所以诈骗罪没有了对象。这样的一个案件在实际生活当中比比皆是,常常发生。按照我们老百姓数十年乃至上百年形成的习惯,就是一个经济纠纷,建议北京市二中院在再审过程当中认真研究案件的情节,做出合理合情合法的判决。
著名法律专家温毅斌:
单、李等五人在就谁来买单,事先没有约定,事后又达不成一致,使这个消费行为形成僵局。但是,这并不能推定李某、单某以及另外三人不愿意就此次消费按份买单。酒店完全可以起诉五人共同按份来承担这个买单义务,李、单以及另外三人均采取迫使对方买单的方式来减少自己的民事责任,这是他们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而并非存在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五人中任何一人均没有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的这么一种行为。其行为顶多是民事意义上的消费行为,酒店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问,五人中没有一个人有诈骗犯罪的故意,没有一个人有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一个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诈骗罪从何而来?希望北京市二中院二审此案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单李二个及另外三个均是这个饭局的消费者,都有为自己的消费埋单的义务,且均没有不向消费饭店埋单的意图,只有迫使对方为自己埋单的意图,另外三个人则也没有就是否压制某某埋单达成一致。酒店可以起诉五人共同按份承担民事责任。
这案件根本与诈骗罪无关。如果朝阳法院的判决成立,大家都不敢接受别人的请客吃饭了,因为会因此构成诈骗犯罪:我请您吃掉五万,然后我跑了,警察抓了你,我死活不承认我答应我请客,而是你请客不埋单,所以你就诈骗。这逻辑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错判。此案件告诉人们:请客需小心,其中有陷阱。如果你要请接受他人请客,或者要书面合同,或者录音,否则会吃出牢狱之灾。慎之!
中国法学讲坛的《法学专家对话》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