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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立法叫停"开瓶费"

前不久,北京、天津、重庆和上海四地消费者组织联合发表了一份声明,指出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日前,《每日经济新闻》获悉,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
  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有"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经营者如果有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等行为,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同时,上海市消保委也曾通过媒体公开表示:餐饮行业的部分企业联合向消费者作出"禁止自带酒水"、否则就要收取"开瓶费"的强制规定,涉嫌价格串通、限制竞争,有垄断经营之嫌。"我们高度关注这种苗头性问题,并且坚决抵制和反对这种垄断行为。"上海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说。(记者 黄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