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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饭店老板强奸服务员潜逃十年获判

(通讯员刘一伟 郭玉梅)近日,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喀左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四年。
  2000年12月14日晚7点多钟,被告人闫某趁18岁的女服务员李某某一个在宿舍之机,敲门进屋,然后反身把门关上。接着,用一件小孩子的衣服将李某某嘴堵住,并使用暴力将其强奸。
  遭强奸后,李某某当晚从饭店在大门跳出,跑了二十多里路回到家中,将被辱的经过告诉了父母。李某的父母听后十分愤怒,当时就想报案,但是他们转念一想这是丢人的事,,乡亲们知道了,孩子以后怎么嫁人?就放下了报案的念头。
  次日,李某某的父亲带着亲戚一行多人来到饭店找到闫某讨要说法,双方最终同意私了,闫某当时给李某某5000元精神损失费,并写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
  过了几天,闫某某反悔,他恶人先告状,直接到公安机关告李某某及父亲等人敲诈勒索,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闫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犯罪,正准备对其实施抓捕时,闫某已闻风而逃。
  十年后,批捕在逃的闫某在辽宁省沈阳市被警方抓获。法庭上,闫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力狡辩,辩称与李某某系通奸关系。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无视国法,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犯罪。闫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与李某某系通奸,不是强奸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