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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时车被偷 餐馆败诉赔钱

    “车辆如有遗失,后果自负”,尽管餐馆张贴了“友情提示”,但仍要当赔匠。昨日,市消委公布了2008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本报律师团成员、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用强对案例逐一点评。

    生物公司招募会员 认定传销

    案例:2007年10月,重庆重科生物科技公司销售保健品及医疗器械。具体操作为:购买产品后成为会员,此后就可发展其他人加入,公司按其发展的人员所购产品金额为依据给付报酬。去年8月,渝北区工商分局责令其停止传销,并罚款150万元。

    点评:根据相关规定,此营销方式属传销行为。

    非法印制名牌商标 商标侵权

    案例:去年10月,工商人员发现重庆凯艺机车配件公司从2006年起先后印制“YAMAHA”摩托商标9360个、“HONDA”摩托商标6815个、“国窑1573”商标2180张,以此非法获利。合川区工商分局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万元。

    点评:非法印制名牌商标和包装,属商标侵权。

    发布药品虚假广告 停止发布

    案例:去年11月,青海琦鹰汉藏生物制药公司在我市报媒发布藏克牌“十五味龙胆花丸”药品广告。该广告夸大产品功效,并刊登了一位老年患者照片。经核实,照片系图像处理制作而成。工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75000元。

    点评:虚构患者、发布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销售不合格化肥 没收罚款

    案例:南川民丰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去年2月购进重庆永盛有机肥料公司生产的“粒满丰天然沸矿有机——无机生物复混肥”20吨进行销售,经检测不合格。去年5月,工商局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

    点评:知假售假,违反《产品质量法》,应从重处罚。

    冒名生产润滑油 质监处罚

    案例:去年5月,南岸区质监局查获重庆长倍润滑油公司生产加工冒用他人厂名和标志的润滑机油、微车专用机油、高级发动机机油,货值318000元。质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点评:该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生产假冒“轻骑” 触犯刑律

    案例:去年7月,市质监局查获重庆派泓机车制造公司非法生产“轻骑”摩托车281辆、麦科特光阳牌助力车15辆、喜力牌两轮摩托车3辆,及大量印有“轻骑集团”字样的摩托车配件,货值70万元。此后,犯罪嫌疑人罗雨茂等5人被警方拘留。

    点评:该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责。

    学校食堂歪油炒菜 行政处罚

    案例:巴南区卫生局去年4月在重庆东方职业技术学校食堂发现感官异常的散装混合油一桶,约35公斤,系食堂采购人员在江北盘溪市场路边购买,来源无法追踪。巴南区卫生局依法销毁此批混合油,并对食堂罚款2000元,责令整改。

    点评:该校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责。

    村民无证行医 查处判刑

    案例:忠县白石镇打泉村村民王开波从2002年起至去年5月,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经三次处罚后继续非法行为。去年8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点评:非法行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顾客购物摔伤 商场赔偿

    案例:2007年1月,黄某到南坪某广场购物,下电梯时摔倒致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后黄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损失。去年9月,法院判决该商场赔偿黄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905元。

    点评:商场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吃饭丢车“后果自负” 霸王条款

    案例:2007年11月22日,吕某骑摩托车到永川城南路某鱼府就餐,摩托车停在楼下通道。该鱼府张贴提示语:本鱼府无专业人员看管摩托车、自行车,若有遗失后果自负。吕某用餐后发现摩托车丢失,后诉至法院。去年11月,法院判决鱼府赔偿吕某损失合计3580元。

    点评:餐馆张贴的“友情提示”为典型的“霸王条款”。吕某在餐馆就餐,双方形成消费合同关系,故餐馆对消费者的摩托车负有代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