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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杯损耗费”又是什么鬼

外出吃饭,图的就是方便省心。然而近日,一张西餐厅的账单却搞得市民马先生挺郁闷。在这张账单中,马先生不仅需要支付饭钱,还得为每个酒杯额外付20元。餐厅服务员告诉他,这笔钱是酒杯的“清洗费”。

顾客:酒杯还得另外付钱

前段时间,马先生和几位朋友来到位于金陵饭店负一楼的芳芳法餐厅吃饭。在就餐时,一位朋友取出了作为生日礼物的红酒。“我们当时告诉服务员,这瓶酒现在就喝。”马先生说,由于店内禁止自带酒水,因此服务员提出需要另付50元的开瓶费。“当时我没什么意见,于是就开了。”很快,服务员就拿过来三个杯子,并且告诉马先生,每个杯子需要另外收取20元的“清洗费”。“我当时就觉得不对,在餐厅用杯子还需要另外付钱吗?”不过,因为没有酒杯就没法喝酒,马先生无奈之下只好表示同意。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在马先生的这张账单里,50元的“开瓶费”被标住为“酒水服务”,而“手工水晶红酒杯”一栏,标注为3杯,总计60元。

餐厅:水晶杯清洗时会产生损耗

芳芳法餐厅的一名曹姓店长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店里是严禁自带酒水的,但是考虑到一些顾客的实际需求,在遇上马先生这种情况时,会适当收取一部分费用。“20元的这个酒杯费用,不全是清洗费,实际上包含了服务费和酒杯的折旧费。”曹店长表示,店里使用的杯子是水晶制品,价格在200元左右。“一般水晶杯洗个30次就会出现缺口,就不能用了,所以每次使用都会产生损耗。”

这名曹姓店长称,店里目前只有水晶杯这一种杯子,如果顾客同时自带了酒水和酒杯,则只会收取50元的“酒水服务”费用。“之前服务员关于‘洗杯费’的表述是不准确的,现在店里已经统一改为了‘服务费’”。

餐厅额外收取服务费用,该不该?

餐饮业里名目繁多的各种“服务费”,究竟是“潜规则”还是“土政策”?现代快报记者就此咨询了全国物价监督热线“12358”。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作为商家,只要事先尽了告知义务,并且明码标价,在“服务费”方面,是可以自行定价的。而作为消费者,则有选择权,可以决定是否消费。“商家有定价权,消费者有选择权,前提是双方确认无误。”这名工作人员说。

而在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看来,向顾客提供餐具,是餐饮企业的义务。“就餐时为顾客提供杯子,这是行业的基本服务规范,不应该额外再收费。”许明认为,餐厅对餐具另外收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有权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本身就涉嫌霸王条款。”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章茜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在章茜看来,“禁止自带酒水”这一条款已经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不过,章茜表示,由于顾客在消费中产生了餐具损耗,餐厅也提供了相应服务,因此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是可以酌情收取服务费用的。

盘点:那些奇葩收费

现代快报记者盘点后发现,除了“酒杯费”,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不少匪夷所思的奇葩收费。

马桶费:现代快报此前曾经报道,南京市民张女士去无锡旅游,入住一家酒店,结账时却发现,被酒店方多收了20元的马桶使用费。酒店工作人员称,对顾客征收“马桶使用费”是该酒店的惯例。“来这边一年多了,一直是这么收的。”这名工作人员说。

开门费:据媒体报道,重庆一小区曾推出“开门费”,即业主晚上12点以后回家,需要向小区物业缴纳每人次一元的费用。面对业主质疑,物业方面表示,夜晚值班人员工作比较辛苦,且收入不高,收“开门费”是对他们进行补贴。

电费:据网友反映,自己曾入住西安一家酒店,可是在第二天退房时,老板居然向其索取一天的电费。这名网友认为电费应该附加在房费内,因此拒绝支付,并投诉了这家酒店。经过工商部门的检查,这家酒店涉嫌违法经营,随后被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