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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不开发票被罚款千元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通讯员 陈奕弢 王凌 卓银玲)日前,越秀区地税局对媒体近日披露的两家餐饮店税务违法行为作出查处,两餐饮店被查补营业税费5900余元,并因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各被罚款1000元。

  据了解,4月19日,广东电视珠江频道《今日关注》栏目披露,中山一路两家餐饮企业日日门庭若市,却从未向顾客开具发票

  。越秀区地税局当即组织税务人员对媒体披露的情况进行核实调查,发现被曝光的两家餐饮店均位于中山一路,其中某面店开业已近6个月,但直到今年3月份才办理税务登记,被媒体曝光后的4月23日才首次到地税部门领购发票。而另一被曝光的火锅店则于今年3月开业,但到4月20日才到地税部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经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后,越秀区地税局确认两餐饮店存在税务违法行为,责令两业户立即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补两家餐饮店税款合计5985.4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78.36元。同时,越秀区地税局还对两业户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发票的行为各处罚款1000元。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都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领购小额发票(定额发票1000元及以下,手写万位以下),只要备齐有关资料,一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审批并领购到发票。

  市地税局还提醒市民,消费后谨记向经营者索取发票,若经营者以各种借口拒不提供发票,市民可致电12366-2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