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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餐厅不安全 经营者要负无过失责任

消费者使用企业商品或接受服务发生损害,消费者只要证明损害与商品服务有因果关系,企业就要负“无过失责任”。

日前就有1名杨姓女子向新北市政府消保官申诉,指称她于今年4月间在中和某餐厅用完餐离开时,因餐桌位置与走道地面有1个台阶的落差,加上餐厅内灯光不足,导致她踩空跌坐地上,当场造成左脚腓骨及第5跖骨骨折。

经送医治疗后,杨姓女子与餐厅讨论赔偿而无法和解,于是向消保官申诉。

全案经消保官邀集双方进行协商,业者表示餐厅有部分座位与走道之间有台阶设计,但是都有在座位旁贴上警语标示及标示警示线,以提醒消费者注意,业者自认已尽到保护消费者安全的义务,餐厅动线设计没有问题,消费者会踩空跌倒不无是消费者自身的问题。

全案虽经协商讨论,因业者只愿意以10万元(新台币,下同)和解,与杨姓女子因该事件造成生活费用支出及工作经济损失,求偿近100万元落差很大,导致协商不成立。

消保官表示,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因设施不当受伤时有所闻,举例像是在百货公司、大卖场、速食店或捷运站,因地面湿滑致消费者跌倒受伤等案例都是。

消保官指出,因企业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供消费者使用,如果消费环境不安全造成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损害时,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企业经营者就须负损害赔偿责任,纵然消费者有疏失,企业经营者还是不能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