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晓明通讯员胡海容报道 70岁的丁老太在雨天到一家饮食店购买早餐,不小心摔伤并落下残疾。近日,杨浦区法院对这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店主朱先生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六成责任,赔偿丁老太2万余元。
2007年1月15日晨,丁老太去朱先生经营的饮食店购买早饭,当时正值雨天,丁老太在踏上铺设在店内的防滑塑料垫片后滑倒在地,饮食店随即陪同丁老太至医院就诊,经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事后,丁老太向饮食店提出赔偿要求,但店主朱先生却认为,事发时正值大雨,他已在店内采取了防滑措施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因此丁老太滑倒受伤责任在己,不同意进行赔偿。今年5月,丁老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法院委托法医对丁老太的伤势进行鉴定,结论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朱先生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但丁老太作为成年人,也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最大注意义务,故丁老太在本案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饮食店的业主朱先生承担六成责任,赔偿丁老太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453.5元。
2007年1月15日晨,丁老太去朱先生经营的饮食店购买早饭,当时正值雨天,丁老太在踏上铺设在店内的防滑塑料垫片后滑倒在地,饮食店随即陪同丁老太至医院就诊,经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事后,丁老太向饮食店提出赔偿要求,但店主朱先生却认为,事发时正值大雨,他已在店内采取了防滑措施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因此丁老太滑倒受伤责任在己,不同意进行赔偿。今年5月,丁老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法院委托法医对丁老太的伤势进行鉴定,结论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朱先生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但丁老太作为成年人,也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最大注意义务,故丁老太在本案中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饮食店的业主朱先生承担六成责任,赔偿丁老太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45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