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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饭店卫生间绊倒摔进热水箱 饭店担责六成

3岁的元元跟着父亲到饭店吃饭,结果在卫生间内不慎摔倒烫伤,构成九级伤残。日前,平度市法院经审理判决,饭店应担责60%,赔偿受害人元元各项损失8万余元。

2014年6月8日,家住平度市的张某带侄女和3岁的儿子元元到丁某开的饭店吃饭。期间,元元看到表姐吃完饭去了卫生间,便跟在其后,结果不慎绊倒,摔进了卫生间冲洗拖把的热水箱,身体多处被烫伤。元元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鉴定,元元烫伤致全身瘢痕,构成九级伤残。

同年9月,张某作为元元的法定代理人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18万元。庭审过程中,被告丁某辩称孩子出事系因张某看护不利,饭店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办案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并掌握相关证据后认为,受害人元元系无民事能力的幼儿,事发当天由于张某看护不力,导致其意外烫伤,作为监护人的张某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被告丁某在明知还有用餐客人的情况下,将热水箱放入卫生间并未加设任何防护措施,安全管理存在不足,对元元的受伤负有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平度市法院经审理判定,原被告双方按照4:6比例分担责任。被告丁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