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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嬉闹撞餐馆玻璃门身亡 餐馆被告担责

八岁男童随父母在餐馆就餐,嬉闹时撞上餐馆玻璃门后摔倒,被碎玻璃割断颈动脉后身亡。男童父母将经营餐馆的四名合伙人及餐馆房屋所有人告上法庭,索赔90余万元。宝安法院一审判决男童父母应当承担监护不力责任,承担20%责任;餐馆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80%的责任,应赔偿男童父母24.8万余元。男童父母、餐馆经营者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向房东经营者索赔90余万元

2013年5月12日下午5时,孙某清夫妻带着八岁儿子泾泾与朋友到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仔社区创业大道一家餐馆吃饭。当晚6时左右,餐馆突然停电,店内应急灯启动,但餐馆内部分客人因店内光线黑暗就到外面等候来电。

来电后,客人们陆续回店里,因店内开了空调,店员将两扇玻璃门关上了。泾泾与同行小朋友追逐嬉闹中撞上餐厅玻璃门并摔倒。玻璃门破碎脱落,导致泾泾颈部动脉被玻璃割断,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审理查明,涉案餐馆尚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也没有办理消防、卫生等合法手续。

泾泾父母向餐馆房屋所有人蔡某凡及黄某胜等四名餐馆合伙经营者索赔死亡赔偿金7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外加丧葬费、误工费等合计90余万元。

一审判经营者承担80%责任

宝安法院一审认为,黄某胜等四人合伙经营餐馆应确保其场所内硬件设施具有安全性,同时对进出餐厅就餐人员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泾泾在餐厅内跑动并撞向玻璃门造成死亡,与餐厅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四名经营者应承担80%的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受害人泾泾年仅八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泾泾父母未能有效约束孩子,存在疏漏,应承担监护不力责任,承担20%责任。房东蔡某凡对原告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金额方面,孙某清夫妇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法院查明受害人泾泾系未成年人,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故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为21万余元,此外对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最后核定两原告的损失为36万余元,其中孙某清夫妇自行负担20%,黄某胜等四人负担80%,即28.8多万元,扣除已经赔偿的4万元,还应赔偿孙某清夫妇24.8万余元。

经营者愿承担30%责任

一审判决后,四名经营者及孙某清夫妇均不服,提起上诉。经营者愿承担30%责任,请求将24.8万元的赔偿金额改判为6.8万余元。孙某清夫妇则主张房东蔡某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四名经营者认为,餐馆玻璃门是在被撞击后才破裂伤人,主要责任为撞击玻璃门的人,泾泾父母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追逐泾泾的另一名小孩及玻璃门销售商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孙某清代理律师则认为,房东蔡某凡的出租房屋未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且房屋没有经过消防、卫生等验收,应对事故承担责任。蔡某凡代理律师则表示,原告起诉的是侵权责任纠纷,房东没有直接侵权行为,也没有间接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且出租房屋时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约定,涉及装修部分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昨日,三方在法庭上都表示愿意调解,但未就具体调解方案达成共识。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