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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厨房外包承包商达不到要求构成违约

    一家餐厅将厨房外包,但承包商菜品达不到要求构成违约,餐厅以此为由连续两月拒付工资亦构成违约。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原告伍胜与被告河池市帝丰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被告支付原告两月工资67600元。  

  萝欧咖啡休闲餐厅系被告旗下产业。2013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就萝欧咖啡休闲餐厅厨房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为期一年的《厨房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被告)将厨房承包给乙方(原告),团队工作人员由乙方自行组织,并做好日常管理及工作分配,基本月工资定为33800元,厨房押金为10天工资,每月的工资发放时间为下月10日;在保障基本工资基础上,菜肴成本控制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确保出品菜肴毛利率在50%以上,月菜肴出品额保底任务为28万元,超出以上部分,按超出部分出品额5%提成作为厨房的奖金;低于50%则扣除乙方相应的工资;乙方每月保障创新出品六款新菜品和四款特价菜供甲方推广宣传使用;试用期一周;甲方应按时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欠发工资十五日以上属违约行为,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在双方未协商行文的前提下终止协议属违约行为;违约处罚: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索双方约定工资五倍的补偿”。

  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即开始工作。2013年9月8日,试用期满,原被告正式履行该协议。2013年10月10日及11月10日,被告均未发给原告2013年9月、10月的月工资,被告拒发理由为原告的月菜肴出品额未达到保底任务,原告制作的菜品屡遭消费者投诉及退回。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认可其在2013年9月、10月未创新出品新菜及特价菜。2013年11月30日,因被告迟迟未发工资,原告单方终止承包协议,停止其承包的全部厨房工作。因就工资支付问题,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被告诉至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资67600元及违约金33800元;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未创出新菜品,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欠发工资十五日以上可单方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法院予以认可。被告连续两月未支付原告工资,且未能出示相应证据证明原告菜品遭到投诉退回,达不到保底任务,亦构成违约。原、被告先后违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违约责任抵消,故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9月份、10月份两个月的承揽报酬(基本月工资)人民币676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2014年3月4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9月份、10月份两个月的基本月工资共计人民币67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