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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因大厨未推新菜拒付薪酬 法院判赔给付工资

     河池日报金城江讯 南丹县八圩乡村民刘某,在看到某餐厅招聘广告后,便“组队”承包餐厅厨房,当起了“大厨”,后因未依约定开发新菜品、推出特色菜,餐厅停发厨师团队的工资,双方引起纠纷。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某餐厅给付刘某等人2个月的工资共计6.76万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9月1日,刘某与某餐厅签订了《厨房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餐厅方将厨房承包给刘某,团队工作人员由刘某自行组织,并做好日常管理及工作分配,团队基本月工资为3.38万元,由刘某领取和自由支配,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为下月10日;刘某一方应确保出品菜肴毛利率在50%以上,月菜肴出品额保底任务为28万元,超出部分按出品额5%提成作为奖金;刘某一方每月保障出品六款新菜品和四款特价菜;餐厅按时发放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欠发工资十五日以上属违约行为,刘某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即组队开始工作。2013年10月10日,餐厅未按时发放9月份工资,而是要求推迟到10月31日发放。10月31日到期后,刘某要求餐厅支付9月份工资,但餐厅以没有钱为由继续拖延支付,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餐厅支付其9月份和10月份工资6.76万元,违约金3.38万元。
  
  餐厅在庭审中辩称,刘某未按合同约定创新菜品和特价菜,所出品的菜肴毛利率均在50%以下,没有完成保底任务,且多次未按订单出品菜肴,遭到消费者投诉、退菜。在刘某起诉前,餐厅一直与其协商支付工资事宜,只是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不存在故意拒付工资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经签订协议后形成承包合同关系,应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刘某一方在履行合同时,一直没有创新出品新菜和特价菜,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协议还约定,餐厅欠发工资十五日以上,刘某可单方解除合同,现餐厅已欠发2个月的工资,原告诉请解除《厨房承包协议书》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餐厅辩称刘某出品的菜肴毛利率在50%以下、月菜肴出品额不达约定的保底任务,因其提供的菜品营业销售分析表及营业收入统计表系餐厅单方对营业账目的记录反映,该记录无原告签字认可,亦无相关资质机构或审计部门予以认可,其客观性,真实性无法核实,其拒付工资的抗辩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鉴于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均存在违约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双方互负的违约责任相互抵消,对刘某请求餐厅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