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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赔餐厅收费应显著位置事前明示

    法制网讯 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通讯员刘见 上餐馆吃饭如顾客自带酒水要收取所谓的“服务费”、“开瓶费”,已是餐饮行业的一种普遍的做法。餐饮业的此类做法是否合理,目前争议很多。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收取“酒水服务费”所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餐馆如数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50元。

    金城江区的消费者刘某约好几位朋友在金城江区某餐馆吃饭时,刘某并未购买餐馆所出售的酒水,而是从家里带来了自己所珍藏的两瓶白酒。结账时,刘明岭被告知要额外交纳50元的“开瓶费”。回家后,刘明岭越想越觉得心里不是滋味,遂跟餐馆讨个说法。餐馆负责人一口拒绝,称餐馆已张贴有“顾客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纸条,并且,这也是行业普遍做法。刘先生仍不服气,将餐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餐馆返还该笔收费。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作出的“顾客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规定属合同的格式条款,应事前明示,即被告应将该合同条款以特别标示设置于显著醒目的位置以告知作为消费者的原告。现被告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前述义务,法院无法推定原告在进行消费前已明知被告的这一规定,该费用的收取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构成不当得利,故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